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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缪悲剧中的对话伦理

2021-01-12董旭

华中学术 2021年2期

董 旭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雷蒙德·威廉斯在《现代悲剧》中将加缪界定为“带有悲剧色彩的人道主义者”[1]。加缪本人曾在《雅典讲座:关于悲剧的未来》一文中对悲剧做过如此定义,他认为“悲剧中,相互对立的力量,都同样合情合理;反之,在情节剧和正剧中,只有一种力量是合法的。换言之,悲剧模棱两可,正剧简单化。在前者中,每种力量都既善又恶,在后者中,一种力量代表善,另一种代表恶”[2]。故而,加缪的悲剧创作无法绕开伦理问题。“对加缪来说,艺术本身的目的就是伦理,他在笔记中写道,‘为艺术辩护:真正的艺术作品有助于真诚,增强人类的共通性’。”[3]格瑞斯·惠斯勒首先在加缪的小说和戏剧中看到了一种“对话伦理”,而这一对话伦理又来源于巴赫金对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中的复调性分析。在惠斯勒看来,陀思妥耶夫斯基和加缪希望读者从文学文本的对话性中学到一种对不确定性立场的新认识,这种对道德指导的需要与是非和自我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便产生一种“对话伦理”(Dialogic Ethics):对话伦理学并不试图建立一种“在道德判断之外的道德”,相反,它将这些判断放入与他人的对话中,从而接受这种不确定性[4]。故而,像陀思妥耶夫斯基和加缪等作者以一种鼓励评价和反思多种方法的方式来构建伦理问题,他们的道德逻辑是一种对话的逻辑,其中的伦理观点是动态的,微妙的,偶然的[5]。加缪虽然十分推崇陀思妥耶夫斯基,当然他也受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广泛影响,但是,加缪的文学创作,无论是小说还是戏剧,实际上大多都属于“独白性”的而非“复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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