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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界域限定与政策转向

2021-01-12宋佳宁

海峡法学 2021年1期

陆 旭 , 宋佳宁

一、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帮助性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悄然滋生,这不仅严重威胁着社会管理秩序,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网络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得以实施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搭建的渠道,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具有中立帮助的属性,既具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面相,又有方便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积极有益的行为面相。诚然,“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确实是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分苛责,会严重阻碍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和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①参见朱玲凤:《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中适用的根据》,载张平、黄坤嘉主编:《网络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92~93页。,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行业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针对性研究,了解其行业特性和业务属性,充分重视其中立帮助行为性质,才能保证处罚政策的科学适度。

一般认为,中立帮助行为是指“从外表看通常属于无害的、与犯罪无关的、不追求非法目的的,但客观上却又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②参见陈洪兵著:《中立行为的帮助》,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也被称为“中性帮助行为”③参见林钰雄著:《新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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