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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权权能构造的法规范分析

2021-01-12王锦杰

海峡法学 2021年1期

王锦杰

一、问题的提出

“公众参与行政已成为实现行政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必然要求。”①邓佑文:《行政参与的权利化:内涵、困境及其突破》,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第58页。究其根源,伴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行政权力的触角逐渐延伸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亦经常基于法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许许多多影响公众利益的决策。但在间接民主决策模式下的监督往往又陷入低效和不足的困境。尤其是在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成本巨大进一步凸显和强化了间接民主决策模式下的上述监督困境,使得传统封闭型的行政决策模式不可避免地遭遇合法性危机和信任危机。

为回应和化解上述危机,在行政决策中嵌入公众参与成为一种理性而现实的选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3日联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这一要求,在国务院颁布的并已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中得以落实和体现,在第2章“决策草案的形成”中专设“公众参与”一节,其中第14条第1款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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