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与反思:工具理性视阈中的2018年《刑诉法》修改
2021-01-12吴卫军
海峡法学 2021年1期
吴卫军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修改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诉法》)进行了自1996、2012年以来的第三次迭代修订。《修改决定》共计26项,涉及《刑诉法》36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款18个,《刑诉法》条文总数由此从原来的290条增至308条。《修改决定》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监察法》通过后我国诉讼立法领域的重要事件,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①参见卞建林:《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点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修改决定》颁布后,学界已有不少成果进行了研究,其中不乏较为尖锐的批判与反思。②参见卞建林、谢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解读与反思》,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6期,第78~84页。但总体而言,大多数成果主要局限于法教义学层面的文本解读,抑或立法技术的具体分析,较为例外的是左卫民的论文,其从法理合理性角度深刻揭示了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的内在悖反,相关分析进路与研究结论极富启发性。③参见左卫民:《如何打造具有法理合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审思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第52~60页。本文拟在赓续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大历史观,立足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差距,从工具理性维度检视《修改决定》,以期引发对刑诉立法未来走向的进一步关注与争鸣。
一、作为分析范式的工具理性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对应而存在,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康德的批判哲学,康德实践理性思想中有关“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的区分隐含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思想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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