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之违法所得:行刑衔接视角下的实证考察与理论辨析
2021-01-12金燚
湖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息
金 燚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常见且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2019年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累计对128 件内幕交易违法类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近21亿元,数量占比均居证监会稽查部门调查立案全部案件类型的首位。①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蓝皮书——2019年度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第9—11页。除行政不法外,当内幕交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达到“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加重处罚。由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典型的行政犯、情节犯特质,②《刑法》第180条同时规定了证券与期货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文仅论述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所得问题,且由于本罪的罪名过长,因此后述中将其简称为“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不仅会影响行政罚款和罚金刑的数额,③新《证券法》第191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从事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需要“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将从事内幕交易的倍比罚款数额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由于《证券法》是《刑法》中证券类犯罪的行政前置规定,为了使两者相互协调,《刑法》第180条在罚金数额的设置上也面临着联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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