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
2021-01-12李延舜冯洁峰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8期
李延舜,冯洁峰
(1.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2.河南大学 民商法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关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82.28亿元的罚款。该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有着鲜明的数字市场反垄断“快、准、狠”特性。首先,执法效率高、耗时短。从2020 年12 月24 日正式立案调查到发布处罚决定仅用了107天①。其次,案件性质判断准确。2020年12月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集中公布了两批共计13 起互联网领域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但这些案件均为程序上的违法,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该案处罚决定书则认定,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构成实质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再次,处罚力度大。此次处罚金额是此前纪录保持者“高通案”60.88亿元的近3倍,也超过了中国既往数百起反垄断执法案件处罚金额之和(约120亿元)②。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国内如此,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行动也毫不逊色。2019年,由于谷歌在线搜索广告涉嫌垄断,屏蔽竞争对手的广告,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谷歌处以14.9亿欧元的罚款,而这是自2017年以来欧盟对其开出的第三张罚单,累计罚款金额达到82.5亿欧元。据法新社2021年5月13日的报道,意大利政府对谷歌又开出1 亿欧元罚单,理由是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闭了一款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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