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实践难题与制度完善
——以GZ市为例的分析
2021-01-12张婷婷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张 婷 婷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广州 510053)
一、GZ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时代背景
(一)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从全能管理型政府到有限服务型政府的定位转变,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政府提供的不仅是管理,而且还有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中,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社会组织也不是“惟命是从”的被管理者。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治理[1]。相较于管理型政府的社会管理理念,服务型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更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治理,注重兼顾和协调有限政府建设与市场、社会主体活力激发之间的平衡。首先,社会治理意味着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政府不能也不适宜处理社会上所有的大小事务,这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尽可能少管甚至不管,如把一部分政府职能下放到市场,通过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自主性的方式,达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效果。其次,社会治理是一种协同治理、共同治理,这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依据和主要着力点。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主体是多元而非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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