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参量改革
2021-01-09申曙光吴庆艳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申曙光 吴庆艳
(1.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2.广东药科大学 医药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在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成、病有所医的目标基本实现后,我国的医疗保障改革进入了一个以“病有良医”为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阶段。[1]医疗保障的高质量发展,也就是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医疗保障新的发展阶段,需要有新的改革思路、改革路径和改革举措。本文拟从参量改革角度,探讨如何推进以病有良医为目标的医疗保障的高质量发展。
任何事物都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质”与“量”构成一个事物的整体,缺一不可。就医疗保障而言,质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类型、责任主体、责任分担方式、基金来源、缴费方式、待遇类型、待遇享受对象、待遇享受条件、参与方及其相互关系、多方联动机制及管理方式与手段等诸多方面;量的规定性主要体现在缴费水平、缴费基数与比例、待遇水平、定点医疗医药机构的数量、药品器械与手术的类型和数量、医药服务中的各种标准和价格、医保经办与管理中的各种标准与数量目标等。这些方面的“质”与“量”的差异,构成了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类型、不同发展水平、不同保障层次甚至不同追求目标的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及制度体系。医疗保障的参量改革是指对医疗保障各类参量(参数)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实现某种目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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