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协作执行模式”刍议*
2021-08-16王学辉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王学辉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言:对法院强制执行模式的检视
本文讨论的行政诉讼执行限定在原告胜诉后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对行政诉讼执行难,此前的大部分研究认为,造成行政诉讼执行难是由于司法体制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足以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力度不够。相应地,学者们将解决执行难寄希望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增强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上。①(1)①持这种观点的研究可参见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第100-106页;杨小君:《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再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1-7页;肖萍、裴春光:《行政裁判执行制度研究——以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第149-156页;辜胜阻、庄芹芹、方浪:《破解行政诉讼顽疾关键在于体制改革》,载《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3期,第9-11页。然而,一方面,我国法院的运作深嵌在整个党政运作机制之中,从未形成以后也难以形成一个独立于整个党政运作机制之外的司法。[1]24因此,短期内难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使法院对行政机关拥有充分的独立性与足够的权威。另一方面,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应用考察可以发现,简单地增加强制执行措施的力度无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即使在近几年清理大量积案的过程中,法院也没有运用《行政诉讼法》第96条进行执行。
探讨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明了行政诉讼执行究竟难在何处,其表现形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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