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平权与法律革新
2021-01-08卢然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卢 然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法律革新与女性权益
辛亥之后,共和取代王朝,政权合法性之来源从君主转移到民众,至少在名义上,法治取代了帝制,成为民国在制度层面的基本出发点。[1][2]由是,近代中国具备了双重使命:既需完成从帝制到法治的转变,实现法律的近代化,又要以民族国家制度取代旧式王朝,建设现代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的立基前提是身份平等之公民的创生,因此,如何解决旧制度中所遗留的身份等级制度,成了新法律所亟待回应的历史问题。
就法律层面而言,彼时的立法者与司法者面临着复杂的情境,一方面,共和停留在框架层面,受制于传统,现代立法与司法的局面尚未打开;另一方面,国体变更之后,既需否认身份等级制度之合法性,又需对现实中大量遗留的身份等级制度进行司法因应。
面对愿景与实境之间的巨大矛盾,在立法层面,既需制定现代法律框架以促进社会革新,又应基于国情厘定新法,使其不致流于空泛无物。[3]如何对身份等级制度进行清理,进而构建起权利平等的公民制度,成为立法的历史使命。但在旧制度残余大量留存的现实面前,如何在不招致激烈动荡的情况下渐进地实现上述目标[4],成为立法者的主要考量。[5]73从民族国家建构角度来看,编纂新法无疑为执政者提供了以新社会规范重新规训国民的契机[6],经由这一过程,新生国家合法性得以确立,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之建构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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