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以人工智能为研究重点
2021-01-07张泥楠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张泥楠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530004)
一、人工智能发展概述
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科学的组成部分,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科学家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于1955年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制造智能机器,特别是智能计算机程序的科学和工程”。现在人工智能被应用到加工制造、物流、智能家居、金融服务等诸多领域,人工智能的发展代表了国家科技实力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中国人工智能企业、产业的数量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对于人工智能的学术研究论文贡献率在全球范围来看也具有很大的优势[1]。百度公司就在硅谷设立了自己的人工智能研究基地,吸纳人工智能领域最顶尖的人才,推出了智能导航和自动驾驶等一系列产品和服务。美国科学家霍金在文章中提到:人工智能的成功是人类文明史进步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关上人类文明史的大门,除非我们可以找到避免危险的方法[2]。霍金这里所说的危险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人工智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和完善的立法空白,如何将人工智能等科技成果及其社会影响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成为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综述与评析
关于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学者对此做了相应地研究,王利明认为人工智能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人格权制度、数据财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带来了新的挑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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