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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河长制工作现存问题与建议

2021-01-07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大洼采砂盘锦市

韩 冬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服务中心,辽宁 盘锦 124200)

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并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有效促进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开展[1]。因此,贯彻落实河长制有利于保障权责清晰、明确职权归属、转变传统工作观念,使河道管理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近年来,河长制作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维持水系统良性循环、实现“绿水青山”治理目标的有效途径,逐渐引起人们的重点关注,这也是贯彻落实加强自然保护和树立绿水青山理念的根本要求[2-3]。

1 大洼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1.1 建立建全科学工作体系

实施“五水共治”,建立全方位配合协同机制,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实行一套方案、一套制度、一套河湖名录、一套河长名单、一支保洁队伍的“五个一”覆盖,形成总体目标推进、各项工作融合、多种载体并运的高标准河流保护机制。

1.2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绿盾、排污口调查、河道垃圾清理、河道“清四乱”、水资源执法5次专项行动,办理水资源遗留问题5件,登记入河排放口1143个,清理河道垃圾1.5万m3,清除河道“四乱”108处,处理涉河违规事件6起,河流治理效率显著提升。

1.3 远近结合推进水环境提标

实施辽河、大辽河水系连通工程,构建平安绿色生态网;围绕全域旅游规划,优化水系设计,扩大水面、拓展河道,依形就势科学引水入城,积极打造生态水系群。顺利完成辽宁宝来集团新兴储库沥青生产设施拆除,对3家废水超标排放企业进行处罚,27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到100%,禁养区内违章养殖场搬迁15家、整改建设25家。

1.4 全力实施岸上污染源治理

以“问题在河里、根子在岸上”为导向,在治理岸上污染源上下功夫,建成56个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取缔院外旱厕1.6万座,无害化厕所进院3.6万座,向“岸上多治理、河里少问题”的治理目标迈出了新的一步。

1.5 河长制主要工作成效

1)建立河长组织体系。大洼区已建立三级河长组织体系,共有各级河长192人,其中区级总河长2人、副总河长2人(兼任河长)、河长5人;镇级总河长18人,副总河长18人,河长39人;村级河长112人。

2)河长巡河情况。截至目前,区级河长巡河163人次,镇街河长巡河1790人次,解决清水河、驾掌寺河河道清淤2处,总投资1600万元。

3)设立河长公示牌。设立区级河长公示牌共计82块,村级河长公示牌177块。完成大洼区重点河流“一河一策”编制工作,建立大洼区重点河流“一河一档”工作。

4)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2017年6月,印发《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关于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印发《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2017年10,印发《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3月,出台了《盘锦市大洼区河长制实施方案》12月18日,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河流“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18日,印发《盘锦市大洼区2018年冬季河道清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21日,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河湖管理范围河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大洼区推行河长制中存在的问题

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有效解决了河道管理中相互推诿、责任不明等问题,因现行制度不够系统完善,实际工作开展时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河长制推进速度和工作质量造成直接影响。

2.1 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足

大洼区各乡镇、街道普遍缺少污水处理设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沿河居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的现象,生活垃圾未严格执行定期的收集处理,也没有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在河长制推进过程中沿河支流民间组织、群众、居民市场没有积极的参与,从而导致各级河长办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整治河湖环境,许多地区会出现反弹或只是阶段性好转。

2.2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

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重大涉河建设项目中比较常见,部分重大涉河建设项目申请审查的防洪评价报告不符合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批先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屡禁不止[4]。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设工棚、建搅拌站的问题突出,以工程需要为名随意取土采砂、侵占河道,给河道防洪安全带来安全隐患。此外,有的项目擅自缩窄河道、堵河、填河、侵占水域、将河道改为暗河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河长办人员不足,工作推进缓慢

在河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乡镇、区县河长办人员较少,普遍存在任务重、工作多、身兼数职的现象,难以高效完成省、市要求的报表和数据上报工作,并且存在上报的信息不完善、数据不精确等问题。目前,无法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全凭省、市的检查和督查推进河湖治理工作,治理成效甚微,推进速度缓慢。此外,个别河长巡河作用发挥不够到位,巡河敷衍了事,流于形式,部分河长制相关单位没有真正进入角色,发挥作用较少,对于职能不配套、工作力量跟不上等问题,需要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制定对策及时解决。

2.4 河长办工作定位不明确,未形成合力推进机制

根据相关要求由水利部门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并完成各项指标任务,结合现状推行情况各级河长办均设立有(在)水利部门,并从水利部门抽调人员、支出办公经费,负责推进各项河长制工作进程。然而,河长制工作以水利部门为主而其他部门的实质性参与较少,现阶段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化倾向[5]。此外,河长制有关制度难以实施且河长办运行机制不畅,河湖治理工作尚未形成联查、联巡、联控、联防的合力。

2.5 缺乏专项资金和科技支撑

水利服务中心暂定方案中没有设立河长制服务办公室,河长办专职人员数量少,编制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此外,河流水质达标问题很难短时间解决,且缺少河流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3 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加强引导宣传,增强公众与社会的河湖保护意识,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积极鼓励民众的参与。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实施监督考核及时,加快形成激励性监督举报机制和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在江河湖泊保护与治理中鼓励、引导社会公众的参与,保证河长制的长效发挥。

3.2 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采取强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经常性开展执法巡查等从根本上杜绝河道违法行为,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主动的开展联合执法,逐步形成执法合力及时打击水域违法行为。

3.3 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进一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和河道的监管,逐步形成采砂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采砂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规范化采砂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的采砂企业限期整改或立即停业整顿。提高河道巡查频率与日常巡查力度,向相应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巡查中所发现的污水直排问题,并实行严厉查处。对河道乱堆、乱排、乱挖、乱采等行为实行坚决打击,保证河流生态、河道行洪安全。

3.4 增派人员,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完善各乡镇、街道河长办人员的配置,加派专职工作人员切实落实河长制工作。加强弃土场、垃圾场、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修复受损的水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垃圾场、弃土场选址和沿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建筑垃圾、居民生活污水的规范处理,从源头上加强河流水环境保护。

3.5 建立河长制工作协作机制

紧紧依靠各级河长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各部门实现从“有名”到“有实”的河长制转变,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所以,必须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成员职责,贯彻落实奖罚分明制度;加快形成刑事司法与水行政执法快速衔接办理机制,健全定期通报、情报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针对“治水”工作中的问题与难题做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通过定期互通信息,实现公检机关提前第一时间介入所有涉河湖案件,引导调查取证尽可能解决河湖案件在水行政执法领域“有案难移”的问题。

3.6 强化资金保障,注重科技研究

各级政府要加大河流治理及管理保护资金投入,统筹城乡一体化、环保、水利、住建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的参与,建成社会、企业、政府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投入机制。同时,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和科技社团等相关研究成果,加强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有关项目的技术攻关和科学研究,加大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

4 结 论

河长制工作的开展是维护河湖水质、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解决复杂水问题的重要举措。有效解决现阶段河湖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实现“水清、景美、岸绿、堤固、河畅”目标的关键。通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级成员职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河长制责任与督察机制等,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河长制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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