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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2021-01-07黄曦瑶

天府新论 2021年1期

黄曦瑶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享受着网络发达带来的种种便捷,与此同时,网络世界也日益复杂。网络活动隐蔽性强、虚拟性高、跨领域广,犯罪分子也洞悉并利用这些特点,从传统领域犯罪逐渐向网络空间犯罪转移,网络空间成为近年来犯罪的高发地。

网络犯罪中较为常见的诈骗、开设赌场等行为类型,通常涉及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而网络犯罪行为人并非都是计算机专业人员,因此其需要借助第三方的网络帮助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该类帮助行为往往是犯罪实施的重要一环。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帮助行为设立为独立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中单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一经出台即引发众多学者的热烈讨论,但在司法适用中却存在较多问题。这是由于该罪在出台之时规定过于笼统,并且未对其性质进行界定,因此近年来对于该罪一直存在颇多的争论,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混乱。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解释》中对该罪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括对“明知”“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但《解释》能否解决对该罪的性质认定和司法适用的问题,也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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