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何以可能?
——以约翰·密尔为中心的考察
2021-01-07邵风
邵 风
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功利主义通常被认为在正义这一领域内遭遇了重大困境。困境的关键在于,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功利,和正义问题的核心概念——权利,二者之间似乎相互冲突。伴随20世纪60年代对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修正解释的兴起,密尔对正义的讨论成为功利主义走出理论困境的希望所在。本文将在第一部分具体讨论功利主义在正义这个话题上到底遭遇了怎样的困境;第二部分基于密尔修正解释的观点,讨论为什么可以从密尔出发走出功利主义的困境;第三部分则分析密尔功利原理的实质意涵,在澄清密尔关于科学与技艺的区分之后,指出功利原理并非一种狭隘的道德原理,而是作为整体生活技艺的第一原理。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再讨论密尔如何理解正义与权利,阐述在密尔那里,一种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何以是可能的。
一、功利主义的阿喀琉斯之踵
伦纳德·卡恩(Leonard Kahn)在论文集《密尔论正义》的序言中指出,自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以来,围绕正义而展开的争论逐渐成为伦理学、政治哲学乃至法哲学研究中的一大核心
议题。(1)Leonard Kahn, Mill on Justice, Palgrave Macmillan, 2012, p.1.卡恩认为,在讨论中大致形成了如下几个方向:从罗尔斯发端,经内格尔(Nagel)、斯坎伦(Scanlon)、丹尼尔(Daniels)等人继承的自由平等主义;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自由主义理论;以欧苏柯(Otsuka)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理论;以桑德尔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社群主义)理论;以柯亨(Cohen)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另外,还有以高蒂尔(Gauthier)、基尔姆(Skyrms)、宾默(Binmore)、帕菲特(Parfit)等人发展的与罗尔斯相异的另一种社会契约式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