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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投保人风险认知研究

2021-01-07周林毅

科技和产业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容忍度投保人监管

周林毅

(武夷学院 商学院区域绿色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福建 武夷山 354300)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属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一环,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课题乃是遵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文后称互金)业务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三项业务,过去宏观文献多以“金融供给侧改革”为出发点,忽略金融商品需求者的风险容忍度,研究也没有纳入互金纠纷指标,无法很好地呈现总体社会金融供需真实情况,因此近期研究中已经开始从互联网消费者选择渠道因素[1]与了解投资电子货币消费者风险特征[2]着手,了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风险容忍对于购买决策的影响,至于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风险容忍的研究是有待补足的区块。

过去文献谈到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监管消费者道德危险问题[3-5],以及强化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并且适度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理性消费[6]。研究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特征的文献指出网站访问速度、服务有用性、知识能力、媒体宣传、信息安全等会影响消费者投保意愿[7],至于以大学生族群购买互联网保险为研究对象显示大学生消费者具备害怕花时间判断平台信息上,直接影响购买意愿[8]。

过去文献采用亏损多少百分比会售出、要求对方还钱的期间、投资年限为多长、面对金融商品与服务的认识与处理态度等问题检测风险容忍程度[9],发现多数受访者的风险容忍程度较为保守情况,认识的商品会利用互联网进行购买,不认识的商品就不会购买。然而,在保险商品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因为过度自信,或者平台的场景营销吸引,且贪求互联网平台的方便性,忽略谨慎交易的原则,将埋下未来理赔纠纷的隐患。

1 模型与假设

Rothshild and Stiglitz[10]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高风险消费者于公平保险费线上效用高于低风险消费者,由于低风险消费者必须承担高风险消费者的风险补偿,因此低风险消费者会在下一期不续保险合约。

过去文献[1-2]利用Arrow[11]模型,研究互联网投资渠道选择因素与投资电子货币消费者特征。依据该模型假设保户损失A发生的机率为p(b),B为保险费。

若没有意外发生,则高禀赋水平投保人财富为WH-B,低禀赋水平投保人财富为WL-B,在WH>WL条件下,U(WH-B)>U(WL-B),表示高禀赋水平投保人在没有发生损失时,效用高于低禀赋比投保人。禀赋包括所得与过去经验。

假设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人有认知差异,认知差异受到过去经验以及风险容忍度(e)的影响,当ψ(e),表示了解程度系数,系数越大表示越了解,在B小于A的情况下,如果期望保险金额的效用U(ψC)可以完全填补真实损失的负效用U(A),则投保人选择投保。

当互联网保险平台加入场景营销,碎片化的产品,增加投保方便性,σ表示方便的程度,增加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了解的自信,ψ(e,σ)≥ψ(e),则保险金额的填补损失效用U(ψC)将大于真实损失的负效用U(A),此时投保人会与购买其他实体产品一样[12],因为场景营销宣传效果奏效,导致跟风买保险,互联网保险平台的购买行为羊群效应诞生。因此,提出下列假设:

假设一:受到销售引诱且求方便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较不谨慎。

假设二:投资时间较长的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商品有充分认识会,会采用互联网进行购买。

2 互联网保险平台消费者保护监管问题

互联网保险平台属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种,目前在平台监管上有许多消费者保护共性的问题,分述如下。

2.1 互联网保险平台消费者风险治理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风险治理必须从认识消费者特征着手(Know Your Customers; KYC),过去文献指出消费者感知风险的因子包括社会群体环境、消费者个体特征、消费者风险偏好等,研究结果显示消费者风险的主观认知会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推展,展现理性预期的特征。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具备所得较低、喜欢通过互联网消费、学历较高、自认为认识投资标的与融资计划、损失容忍度较高、面对洗钱防制、法律风险应对能力不足等特征。

2.2 风险治理与法律改善

研究主轴在于监管机关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并且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立法、设置准入制度、加入行业协会要求、市场自律体系、完善创新产品责任、风险预警制度等。

2.3 互联网保险风险对于社会层面影响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具备所得较低、喜欢通过互联网金融消费、学历较高、自认为认识投资标的与融资项目、损失容忍度较高、面对法律风险应对能力不足等特征,所以互联网保险风险影响的社会群众可能是农村、中小企业、大学生的群体。依据长尾理论概念,这群人应该是占人口多数,风险损害的社会影响力较大。

2.4 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者是否理性

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者对于风险的主观认知、偏好会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展,但是研究结果较少研究互金平台或者是互联网保险平台认识客户工具的应用。另外,部分学者研究风险容忍与感知的问题,但是全篇并无受访者损失比率容忍度数字变量,研究结果并不能很好的说明损失容忍度与认知错误的关系[13]。

2.5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使用者具有合成谬误

MMM平台投资者无法得知投资标的精确信息,投资人拥有投机的心态,而这群消费者具有年轻、一定学历、主动性强的特征,产生合成谬误的情况。同样的问题还可能出现投资型的电子货币、保险购买上,但是研究结果较少应用于平台认识客户工具上。

2.6 跨部门监管模式问题

互联网金融服务产业具备跨地域、跨市场、跨行业、低成本、便捷特性,必须设计多部门联合执行金融监管工作,以农业为例,必须建立完善互联网创新农业金融产品责任机制、建立农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完善的融资管理机制,但是平台较少地显示多部门联合执行金融监管工作轨迹,出现执行成效不张问题[14]。

2.7 互联网保险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监管制度与效率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整改内容应该包括加强立法、健全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协会组织加入或组成、完善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合理引导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并提出强化监管行业自律机制等监管举措,但是鲜少文献调研协会互联网金融或者保险业者加入协会困境与法律执行成效问题。

2.8 监管沙箱问题

监管沙箱的设置的目的是让新型态科技化的保险商业模式更加稳定、安全,但是制度却鲜少订定市场运用后的专属监管机制,可能由于监管人员的技术能力有限、版本更新失误、消费者行为变量缺乏、木马病毒攻击等,造成技术与运营风险事件的产生,届时设备制造商与使用平台的金融机构的偿付能有待考验。

3 先进国家与地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借鉴

过去先进地区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主要以美国、欧盟、英国为主。另外,中国台湾省对于互联网金融业者也实施较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措施,相关措施叙述如下。

3.1 不对称信息的消费者保护

2010年美国华尔街杜迪-法兰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指出销售渠道公司必须揭露包括有关成本、风险和利益冲突的简明信息。美国证券期货委员会要求销售渠道公司揭露电话交易录音、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互联网或电子邮件骚扰案件数。

但是2018年《促进经济增长、放松监管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法案》增加总统罢免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人的权利,禁止该局公开消费者对机构的投诉数据库,消费者与同行无法通过明显事实判断互金业者与行业比较的信用程度。

3.2 平台经营风险监管与效率

欧盟2006年提出信用机构(包含第三方支付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是2016年美国《统一货币服务示范法》将各类货币服务都纳入单一立法监管框架中,以促进高效和统一监管。美国监管机关认为消费者资金受损风险较小,所以对于即时交易的平台业者在保证金缴纳、净资产监管要求较低。另外,业者平台账户金额并未受存款保险直接保障,用户仍然承担平台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而且公法必须介入支付系统商的违背诚信行为。

再者,先进国家与地区也将 P2P 网络借贷公司引入消费者金融保护组织,如各省银行协会。美国国税局(IRS)于 2014 年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规定将比特币作为类股票资产进行交易,并按利润进行课税。

3.3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防范

1995年欧盟推出《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都规定金融机构确保客户数据安全保密,规定数据必须保存在隐蔽的媒介中,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存储及传输安全。

3.4 提醒消费者投资渠道认知风险

2010年《美国华尔街杜迪-法兰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为了确定揭露规则,该法案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投资者测试”,并依靠专家对散户投资者的金融知识进行研究。

3.5 监管沙盒制度设计

在境外监管沙盒的例子方面,先进国家或地区对于智能金融业务申请皆设有须向消费者告知风险、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测试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及时反馈,并且制定风险防控计划,测试通过后投入市场运用。

3.6 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必须是金融业转投资

中国台湾的主管机关要求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必须是金融业转投资,金融业的法人代表必须是主要股东,这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向合法持牌的金融业者靠拢,并且全面加入行业协会,受到主管机关全面监管。

4 消费者风险特征类别模型设置

研究对象为学银在线互联网金融概论[15]在线开放课程平台的327位学习者,通过行为模式问卷取得样本数据,研究第一部分先利用均值检定,了解求方便的投保人与其他投保人风险容忍与投保谨慎程度差异显著性,第二部分利用因素萃取法选择各类投保人风险特征,第三部分采用过去文献为了了解投保人使用风险融资决策的影响因素[16],而使用的逻吉斯回归(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分析,研究模型与变量设计如下:

Logistic(Y=1,0)=a+bxid+ε

(1)

公式(1)中,Y表示应变量,x表示自变量,i表示第i个受访者,d表示第d个变数,ε表示误差项,变量部分依照现行各家金融机构所用的识别客户问卷设计尺度。应变量针对消费者使用平台最主要的动机分类,分为人为指导使用、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引诱、因为方便而投保。在消费习惯变量上,分为对产品熟悉度与购买习惯两变量。至于风险容忍变量上,采用损失容忍度、要求还钱的天数、投资经验天数。控制变量方面,包括每月可支配所得、性别及购买保险的险种,变量叙述如表1。

表1 变量叙述

5 消费者风险特征分析

在327份样本中,22.3%的受访者是男性,平均风险容忍程度为损失24.9%,平均借出钱要求还钱的天数为226天,平均投资经验天数为347天,自认对于产品的熟悉程度评分为49分,购买习惯评分平均为55分,月可支配所得平均人民币1 409元,12.8%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人寿保险,2.1%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投资连结型保险,3.1%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万能保险,28.1%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重疾保险,49.2%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报销型医疗保险,59.3%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退运保险,24.5%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碎屏保险,1.8%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汽车保险,3.1%的受访者在平台购买家财保险。15.6%的受访者是经过人为指导使用互联网保险平台的,17.4%的受访者是受到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场景营销引诱投保,67%的受访者是因为互联网保险平台方便性而投保。

表2 叙述统计表

表3通过因素萃取法显示人为指导使用、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引诱、因为方便使用平台的投保人重要使用特征皆包括自认对于产品的熟悉程度评分、购买习惯评分,因为方便使用平台的投保人重要使用特征还包括风险容忍度。

表3 因素萃取表

表4显示人为指导使用平台的投保人具备较高的购买习惯评分,平均分数为73分,显著高于其他类投保人52分,在1%显著水平下。人为指导使用平台的投保人具备较高的风险容忍程度,平均可以容忍40%的标的损失,显著高于其他类投保人平均值22%的标的损失,在10%显著水平下。

表4 人为指导使用平台的投保人风险特征均值检定

表5显示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引诱投保人具有较长的投资经验,平均值为432天,高于其他类投保人328天,在5%显著水平下。其他变量与人为指导使用平台的投保人、求方便的投保人结果并无差异,此显示消费者普遍认为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对于内容自认并不熟悉。

表5 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引诱投保人特征均值检定

表6显示求方便的投保人在购买习惯评分上显著低于其他投保人,求方便的投保人平均得分51分,其他投保人平均得分64分,差异在1%显著水平下。求方便的投保人在风险容忍度上显著低于其他投保人,求方便的投保人风险容忍度平均为19.2%,其他投保人风险容忍度平均为36.6%,差异在1%显著水平下。求方便的投保人在投资经验日数上显著低于其他投保人,求方便的投保人投资经验日数平均为316日%,其他投保人投资经验日数为409日,差异在5%显著水平下。研究结果显示求方便的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在投资经验、风险容忍度、购买习惯都差于其他投保人。

表6 求方便的投保人特征均值检定

表7显示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引诱的投保人特征包括自认为对于保险产品较不清楚,但是有较高的风险容忍程度与较丰富的投资经验,购买意愿较强的主要险种是万能保险与退运险两类。

人为指导使用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投保人特征包括自认为对于保险产品较不清楚,有较为谨慎的购买态度,购买意愿较强的主要险种是投资连结型保险、万能保险与汽车保险三类,较少购买退运险与碎屏险等电子商务平台保险。

因为互联网保险平台使用方便而投保的投保人特征包括自认为对于保险产品较清楚,有较不谨慎的购买态度,风险容忍度较小,投资经验较少,较少购买万能险与汽车险。由此可知假设一的受到销售引诱且求方便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较不谨慎假设成立。

由于保险商品条文较其他金融商品复杂,所以假设二投资时间较长的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对于保险商品有充分认识会,会采用互联网进行购买的假设并不成立。另外,监管机关组织必须对于因为互联网保险平台使用方便而投保的投保人加以政策关怀,减少理赔时的纠纷。

表7 回归结果

6 互联网保险平台认识消费者的监管展望

6.1 加强互联网保险平台对于消费者认识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风险治理必须从认识消费者特征着手(KYC),认识消费者感知风险的因子包括社会群体环境、消费者个体特征、消费者风险偏好等,并且检测消费者风险的主观认知,展现理性预期的特征。

6.2 风险治理与法律改善

研究主轴在于监管机关风险控制能力弱,法律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立法、设置准入制度、加入行业协会要求、市场自律体系、完善创新产品责任、风险预警制度等。

6.3 降低互联网保险消费纠纷对于社会层面影响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具备所得较低、喜欢通过互联网消费、自认对于保险产品项目较为不熟悉、损失容忍度较高、面对法律风险应对能力不足等特征。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宣导机制,正确引导消费者谨慎购买,减轻互联网保险消费纠纷对于社会层面的影响。

6.4 减少互联网保险平台使用者因为场景营销产生合成谬误的机率

互联网保险平台使用者对于风险的主观认知、偏好会影响会影响消费者购买产品意愿,互联网保险平台在做场景营销之余,应该明显提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权利义务,降低期望与实际落差,减少保险纠纷的产生机率。

6.5 增强互联网保险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监管制度与效率

目前互联网保险公司并未全数加入各省的保险协会,影响监管机关强化监管行业自律机制等监管的效果,另外加入协会门槛是否造成业者加入困境都必须仰赖后续调研。现行认识保险消费者制度在互联网保险平台执行上,并未有效且充分的执行,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并未全数加入协会,无法彻底受到制约。

6.6 辅助监管沙箱研发效果

近期部分平台采用智能保险科学技术来识别消费者风险偏好特征,平台产品皆通过监管沙箱制度使得产品更加稳定、安全,但是制度却鲜少订定市场运用后的专属监管机制,可能由于监管人员的技术能力有限、版本更新失误、消费者行为变量缺乏、木马病毒攻击等诸多问题,有可能造成消费纠纷情况,建议监管机关能在监管沙箱期间增加系统的自主学习认识客户制度审查,并且以认识客户问卷辅助,让每个平台拥有基本齐头的辨识客户能力再上线服务,以免智能保险科学技术变成仅是互联网保险平台场景营销的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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