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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现状及对策建议

2021-01-06李晋毅

江西水产科技 2021年6期
关键词:治理机制合作社

李晋毅

摘要:牡蛎养殖业在近几年养殖规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式发展,但同时面临着内部治理机制在部分合作社存在相对落后,导致机制落实难以到位,激励政策不到位,缺乏监督等,随着现如今山东胶东半岛牡蛎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牡蛎养殖业专业合作组织也得到扩大,如何提高这一类合作社管理效率,是这一类合作社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目标。对牡蛎养殖业合作社展开研究,探讨其管理效率和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解决山东胶东半岛牡蛎养殖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现实管理问题提供一己之见。

关键词: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S9-9]        文献标识码:A

山东胶东半岛牡蛎水产养殖业产业化规模呈现井喷式增长,为牡蛎水产养殖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产业组织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纷纷建立起来,在牡蛎水产养殖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日益重要。目前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如股权不够分散、未落实一人一票表决机制等,显然这不利于提升合作社运行绩效,而且服务“水产养殖户”的能力也大打折扣。因此,为推动山东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能够更好地为当地牡蛎养殖户服务,迫切需要从参与各方利益分配、治理机制和合作社股权结构等方面对其开展深入研究。本文以山东威海市的牡蛎养殖合作社发展为研究对象,紧紧围绕着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现状、合作社治理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1  山东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的治理实践:基于多维的治理视角

1.1  山东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发展特点

当前胶东半岛牡蛎养殖合作社正处于由一味追求规模扩张向促进合作社治理机制良性发展转变阶段。随着牡蛎养殖产业化程度不断拓宽,牡蛎养殖合作社已从最初的只为入社社员提供牡蛎养殖技术信息服务角色,逐步向牡蛎深加工、流通等领域拓展,开创了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区域化服务和专业化养殖的新型牡蛎养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领办型、“能人”带动型、合作社数量日益增加。由“当地基层组织”引导、当地政府涉水部门给予牵头,所兴办起来的牡蛎养殖合作社,能够集中社会资金发展当地牡蛎水产养殖产业;这些社会资本的不同参与方所采用的合作方式也灵活多变,有的采用资金入股,有的从产、供、销这3个阶段进行深入合作,有的贡献出自己的养殖技术来进一步拓宽合作的渠道等。社员参与合作社所获取利益的形式,有的采用保障其基本利益,有的采用及时将盈余予以返还,有的采用直接将其应得利益给予及时体现等。

1.2  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分析

为分析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治理机制时效好坏,以40家牡蛎养殖合作社为研究样本,对其在利益分配、治理结构和股权安排等层面治理机制运行情况。

1.2.1  股权安排

调查发现,占比达46.24%前三大股东持股份额超过60%,占比达72.17%前十大股东持份额超过63%,占比达15%前三大股东持股份额超过81%,63.65%的合作社前十大股东持股量在86%以上。可见,威海养殖合作社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这种股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一是可能使合作社沦为少数出资较多社员的牟利工具;二来会降低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1.2.2   治理结构

普通社员对合作社事务决策的影响大小可从合作社成员大会召开的频次这个侧面直接显现出来。合作社民主管理效能受到普通成员对合作社重大事务决策、参与深度与议政能力的影响。据统计,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的次数3~5次的占比43.11%;召开次数为1次或2~3次的占比分别为23.54%和24.65%。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的次数在1~5次,这说明山东威海市牡蛎养殖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事务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

1.2.3  利益分配

牡蛎养殖合作社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为牡蛎养殖户互助作用的发挥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为加盟本地区社员追求利益最大化,具体从牡蛎养殖产品销售价格提高及二次盈利分配这两个方面实现对加盟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按投入股份多少分红和按牡蛎销售交易量返利是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2种。合作社还通过牡蛎统购、统销价格改进、为牡蛎养殖户提供特殊服务等形式换来对养殖合作社的收益增加。由于合作社股金有限,在扣除“三金”后,盈余不多,按股分配的多,按需分配的少。

2  合作社治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  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股权集中到少数社员所带来的弊端就是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会产生独断专行,影响其他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过于股份化有利也有弊,弊端表现在不知不觉中自发偏离“民享、民管、民收益”的基本原则,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对个人利益贪婪之人就会将合作社变成为剥夺牡蛎养殖户利益的工具,这不利于养殖合作社长远发展。

2.2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理事会、监事会与社员代表大会三权制衡是牡蛎养殖合作社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现实中由于合作社的控制者大多为合作社的主要股东或其代表,这势必出现由合作社“内部人控制”这一乱象,导致其只关心私人利益,而对合作社所有社员利益会带来很大的损害。

2.3  内部控制规范缺失,不利于监督与激励

只有内部管理情况能够时时被监督,才能够确保内部控制规范切实可行、执行效果良好。但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有某些亲戚在牡蛎养殖合作社中,监事会成员有时候不能完全秉公监督,引起怨声载道。

3  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牡蛎养殖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过多依赖于能人治理的合作社决策权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里,虽然社员一人一票原则说得好听,想法很好,但在现实中予以落实却带来很大掣肘;另外,理事会的代表性不足,吸纳普通农民社员进入理事会以扩大代表性成为当务之急。

3.2  强化合作社激励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

目前,所采取的对牡蛎养殖合作社经营者的激励措施未达到预期。针对有的合作社内部控制规范还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牡蛎养殖合作社激励措施,将合作社负责人的经营热情和广大社员的参与热情都调动起来,达到劲往一处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

3.3  强化合作社利益分配,提升社员积极性

牡蛎养殖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是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追求牡蛎养殖收益最大化。获取利益主要體现在股金分红、年终合作社利润返还和交易过程中。其中,前者是直接利益的获取方式;后者为间接利益的获取发生;因此,应从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这两种分配方式,去进一步强化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让社员从合作社中切切实实得到好处。

3.4  逐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牡蛎养殖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社会因素影响,如政府监管部门对牡蛎养殖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就具有积极作用,在强化合作社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为牡蛎养殖合作社保驾护航,故应进一步强化与监管部门的联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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