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公共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失及完善
2021-01-06勾明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21年5期
梅 傲,勾明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大数据时代,数据在多个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人们的阅读方式受到深刻影响,同时个人信息面临着泄露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就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相比之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对于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稍显不足。《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人格权编之下,表明了个人信息保护属于人格权益,基于维护读者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需要对读者的个人信息给予充分保护。
1 公共图书馆读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读者在访问公共图书馆的过程中会留下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数据对于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有着重要作用。虽然数据本身不是隐私,但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加工、分析,就可以从中获取读者的许多个人信息[1]。
1.1 读者个人信息的内涵
《民法典》第四编以概括加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概念,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实质不在于信息的种类,而在于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特质,具有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实质要件[2]。在该定义下,个人信息需要记录在载体上,未记录在载体上的不是个人信息[3],即记录在载体上是个人信息的形式要件。
读者的个人信息可被界定为读者在使用图书馆的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切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读者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读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受教育程度、职业、借阅信息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关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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