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规对党内关系的调整
2021-01-06刘长秋
探索 2021年6期
刘长秋
(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7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1]158,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之成为与国家法律相并列且协同发挥作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68。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则再次强调,“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由此,党内法规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受到了高度重视,也受到了国内法学界乃至政治学界的普遍关注,其研究者日众,相关成果也不断涌现。
然而学界对于“党内法规调整论”的研究还不充分,目前较为有限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对党内法规调整对象的探讨上[4],在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的特点及要求的研究方面,学界迄今还没有相关成果出现。实际上作为一种法,党内法规作用的发挥是需要以其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为前提的。而作为一种法,党内法规在调整党内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家法律乃至其他规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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