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视野下刑事二审程序价值论
2021-01-06马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
马 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100877)
2018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以法治方法开展反腐败工作,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效率的巨大提升[1]。但是,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具体要求之下,如何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仍有赖于具体程序的实践运用和制度设计。例如,刑事二审程序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实体和程序缺陷,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新的弊端[2]。因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二审程序显然是反腐败法治化的重要环节之一[3]。
当前对于反腐败工作的研究,多数着眼于审前程序,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程序化必然包含了刑事二审程序。虽然培根论道,一次错误的判决是对一条河流的污染,枉法裁判则是对水源的污染。但是对深受河流影响的当事人而言,由于当事人无法探知司法水源的真正处境,其对法律的感知就是通过一条条流经身边的河流(一个个具体的裁判)来感知水源的纯净(司法的公正)。虽然受到污染的河流不代表水源的纯净与否,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其亲身感知的河流污染可能会产生水源受到了污染的疑虑。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之一就是裁判的正当性,这就包括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在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苏联,一审法院的裁判并不具有最终的确定力,甚至在有时候仅仅被认为是判决书的草稿,只有经过上级法院的判决确认才具有确定力[4]。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学者精辟地指出刑事上诉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刑事上诉制度代表了审慎的职业法官的思索,并将时常侵犯初审程序的民众意见(陪审团)和辩诉交易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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