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重点部位治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
2021-10-20王占军
王占军
(铁道警察学院 治安学系,河南 郑州450053)
随着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对于技术要求的提升,标准化成为衡量产品安全的主要考量,尤其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近些年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发布了一些社会安全标准,如交通运输部2015年4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交通运输行业反恐防范基本要求》(JT/T 961-2015,2020年4月修订重新发布为JT/T 961-2020)、公安部2019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1-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发布了山东省地方标准《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导则》(DB37/T 3546-201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发布了湖南省地方标准《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南》(DB43/T 1787-202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发布了深圳市地方标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要求》(DB4403/T 82-2020)等,对有关行业、区域、交通运输安全防范评估作出了规定,提供了遵循,促进了社会安全工作的发展。但有关铁路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包括恐怖袭击风险评估标准仍未见发布,虽然中国铁路总公司于2015年2月和2016年7月分别印发了《铁路反恐怖防范基础工作规范(试行)》(铁总办〔2015〕65号)和《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铁总办〔2016〕174号),为铁路运营单位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提供了依据,有效促进了反恐怖防范的相关投入,强化了反恐防范基础工作,但显然存在普适性不强、规格不够、具体衡量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