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实质庭审化批判
2021-01-06李富民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李富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报编辑部,河南 郑州450046)
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设的制度,其目的是分离普通程序审理中的某些程序性事项,集中庭审中的审理焦点,提高庭审环节的审理效率,也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好驾驭法庭。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庭前会议的审理内容、召开程序、参加人员、审理后果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相对于之前的规程,不仅扩充了庭前会议的审理范围,而且突出了其实质庭审化的倾向,即没有庭审之形却有庭审之实,主要体现为对庭审功能的分流和庭前会议达成事项或应行使的权利的事后不补救上。总之,就是进一步提升庭前会议在审理中的地位,使其几乎达到一种和庭审分庭抗礼的效果。当然,这样的立法是彰显了效率价值,强化了各方的责任心,增强了法庭环节问题的聚焦,节约了司法资源,但实质庭审化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有可能弱化损害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违背了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
一、庭前会议可能的实质化倾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庭前会议的规定比较简单,其辅助庭审的程序功能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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