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021-01-06危潇洒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危潇洒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正当防卫制度是各国刑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自我救济制度,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要遵循一定程度的限度条件。1997年的刑法典对限度条件进行了修改,旨在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但是从施行效果来看,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有效发挥它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判正当防卫的案件时,仍然存在“唯结果论”的现象[1],对是否存在防卫过当仍然以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进行判断,忽视了当时防卫人所处的环境以及案情的动态变化。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准确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立法演变
考察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在新旧刑法中的演化,进而把握其发展规律,可以为我们理解防卫限度提供纵向参考。新刑法较旧刑法在限度条件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突出强调了“明显”和“重大”。二是增加了《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①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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