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对策
2021-01-06魏睿明魏克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魏睿明,魏克强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730070)
在我国,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难免会用到技术侦查手段,如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轨迹信息、身份信息、车辆住宅信息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实现侦查目的的同时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则二者关系和谐。侦查人员适当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对立法缺失部分有符合当代法治精神的理解,并将其实施于侦查实务中,这是我国法治进步对侦查措施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很难协调打击犯罪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两者的冲突[1]。
一、综论
(一)技术侦查的特征分析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给侦查人员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使其在打击犯罪对象时更为精准,侦破效率显著提升。但是目前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过度依赖技术侦查,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例如技术侦查的使用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
技术侦查具有一些明显特征。一是高科技性,技术侦查的技术运用广泛,其中大数据信息库的运用,电子监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能帮助侦查人员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向。二是隐秘性,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是秘密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情。三是强制性,侦查人员使用技术侦查时无需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告知侦控对象,只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就可以开展技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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