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与政府协同开展救助的实施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1-01-03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王猛
区域治理 2021年36期
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王猛
社会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长期以来,政府在社会救助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救助的主体也应该是多元的,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来救助困难群体。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运用民间资源弥补政府在救助中的不足,实现改进民众福祉的目标。
一、慈善组织与政府协同开展救助的必然逻辑
(一)慈善组织与政府协同开展救助的理论依据
关于政府和慈善组织协同开展救助的理论依据,可以用福利多元主义和整体性治理理论进行阐释:一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在西方社会政策领域中,福利多元主义主要指福利的规则、筹资和提供由不同的部门共负责任共同完成[1]。1978年,英国沃尔芬德委员会在《志愿组织的未来》这份报告中较早地使用了“福利多元主义”概念,主张把志愿组织纳入到社会福利的供给者行列。但对福利多元主义内涵作出详细阐释的是罗斯,他认为国家在提供福利上的确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国家绝不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他认为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那种放弃市场和家庭,让国家承担完全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由家庭、市场和国家这三者所提供的福利才能构成一个社会的总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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