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
2021-01-02白雪
喀什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白 雪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乌鲁木齐 830011)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民群众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持续、深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国家事务中的重大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人大决定重大事项权力的行使,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21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确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实落地。实践中人大侧重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相对薄弱,将之与其他职权混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人大重大事项权力弱化,导致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鉴于此,深入研究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历史沿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原则和职权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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