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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2021-01-02于文龙陈雅丽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

于文龙 陈雅丽

(1.中国石油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2.胜利油田公司律师事务部,山东 东营 257000)

一、监督过失理论概述

监督过失理论起源于日本。在20 世纪60 年代初期,日本工业领域灾难事故频发。对于这些事故的发生,通常来说,指挥、命令、指示、实际控制等人员(以下简称监督者、指挥者)负有重大责任,但依据日本当时所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直接行为者会因法律的规制而受到处罚,监督者则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为了公平地解决各方的刑事责任问题,日本学界和实务界提出了监督过失的概念。监督过失理论以新过失理论为根基,认为监督者只需要对被监督者可能引发的某种危害有不安感,就可以认定监督者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1]。监督过失并不是全新的过失形式,它只是降低了过失对于危险预见的“精确度”——只需要对于危险存在相对模糊的预见可能性即可。

从学者们对监督过失理论提出的观点来看,监督过失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负有指挥、监督职责的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致使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过失引发事故;二是行为人对自己控制的生产资料、安全管理体系等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就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来说,监督过失运用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团体中的内部关系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争议,但能否运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争议。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监督,另一种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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