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 限时回看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1-01-02魏芳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魏 芳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问题的提出
(一)IPTV 限时回看服务内容
传统有线电视用户根据电视台预先告知的节目单来观看即将播出的电视节目。随着电信运营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和计算机互联网络由原本各自独立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交汇,形成了“三网融合”,从而产生了“Internet Protocol TV”[1]。IPTV 网络电视是以电信宽带为信号传输通道、由广播电台提供节目、通过电视机终端进行节目播放。IPTV 限时回看模式指在实时节目已经播放完毕后,实现一段时间内的回放。上海对一段时间的范围设定为48 小时,广州为72 小时。
(二)相关侵权诉讼的发生
IPTV 业务刚出现时,关于IPTV 限时回看服务是属于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控范围曾引起学界的讨论,多数学者认为通过IPTV 限时回看服务播放节目作品是将涉案作品置于互联网之中使用户可以自行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实现观看行为[2],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行为的构成要件。但2020 年西藏乐视与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三网融合”技术背景下,IPTV 限时回看本质上属于广播电视业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西藏乐视与中国电信一案裁判结果再次引发学界对于IPTV 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的讨论。
二、IPTV 限时回看服务侵权认定相关背景
IPTV 作为“三网融合”的产物,对于其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时,一方面要考虑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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