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债权异议之诉的性质辨析
2021-01-02房家瑞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2期
房家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71)
一、民事诉讼的分类
1.确认之诉
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四级案由中也存在一些确认纠纷。笔者认为,如果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的学理分类,这些案由中尽管都使用了“确认”一词,但其中有部分案件并不能归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例如,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和婚姻效力的确认,理论上应属于非讼程序。前者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时已经被归为特别程序的一种,而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非诉特性十分明显。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明显不同之处在于:给付之诉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一方可以在得不到对方履行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确认之诉则不会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其一,这两种诉并不是不相容的,可以同时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二,法院对确认之诉做出的肯定判决,为将来针对此提出的给付之诉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3.形成之诉
其概念为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又称为“变更之诉”。其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异议,但对是否应该变更有分歧,且法律关系的变更以生效的法院形成判决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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