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西南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与睦邻安边
2021-01-02马亚辉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生产
马亚辉
(百色学院 历史学教研室,广西 百色 533000)
边境管理的内容十分广泛,边境生产作业管理也是其中之一。边境生产作业是指本国人员在接近国(边)界线附近(包括界江、河、湖、海)从事的各种生产施工作用活动。[1]边境生产作业的内容很多,如农业生产、林业种植、矿业开采、边境放牧、边境爆破、界水捕捞和航运、房屋建设等。边境生产作业管理是指国家为维护边境的安全与稳定,防止发生非法越界、破坏边界标志、边防设施和引起涉外问题,依据边界制度条约(协议、协定)及国家有关边防政策、法律规定,对边境生产作业采取严格控制和审批制度和管理制度。[2]从定义来看,该项生产作业是否为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内容,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发生在边境地区,二是与边境安全有关。比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定:“云南省属银矿,招民开采,官收四分,给民六分。”[3]该条史料中所记载为银矿税收规定,即使银矿位于西南边境地区,但边境安全无关,也只能是单纯的矿产税收问题,而非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范畴。当代中国的边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已经非常完善,而古代中国的边境管理制度远非如此,长期以来受“天下一家”观念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处于一种较为粗放的状态。清朝时期,中国的边境管理制度已经具备雏形,边境生产作业管理同样有所发展。目前学界对古代边境生产作业管理的研究并不多见,笔者谨撰此文,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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