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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存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20-12-26曹凡倪慧强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人治理结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

曹凡 倪慧强

【摘 要】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部门之间的权力协调机制。文章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阐明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应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当前我国公司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两个方面提出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该问题出现的成因,分别从内部与外部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7-0227-0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被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涉及公司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公司内部治理的内容,还涉及公司外部环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即产品或服务市场、证券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对公司效率的影响。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受到内部和外部双重影响。

1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1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存在的问题

1.1.1 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普遍

民营上市公司家族化控制严重。随着近几年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已不再是由国有企业独占鳌头,而是国企与民企均分天下。而民营企业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家族控股。大股东一般大权独揽,导致控股股东容易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且,家族公司存在着经营权与股权高度合一、家族成员兼任公司高管、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现象[1]。在现实中,公司股东会考虑当“外人”进入民营企业,会有经理职权膨胀,取代大股东地位的危险。

1.1.2 “三会”相互分权制衡机制尚未形成

董事会的独立性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中小股东的股权又极为分散,所以董事会大多是根据控股股东的意志选出的,使董事会中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严重缺位,从而决定了董事会代表的不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是控股股东的利益[2]。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救济。

1.2 当前我国公司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公众公司,对其影响最大的外部环境就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深刻地影响着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2.1 经理人市场落后

一个真正的健全的经理人市场,会形成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高级经理人的挑战,因为这样一个市场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流通,市场决定着他们的价格。因此,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让,平者退,职业经理人们就要为保住自己的饭碗就不得不提升经营能力和业绩水平。而我国公司的“一股独大”导致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是依靠行政部门或家族内部决定,也就难以通过这个市场来提高他们的能力。

1.2.2 证券市场不发达

一个运行良好的证券市场能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两种作用:股票市场和控制权市场。证券市场上的股价是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晴雨表,如果证券市场上一种股票在短期内发生了大量的抛售或买进,股价狂跌或猛涨,这种巨大的冲击必然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迫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新的调整和运作[3]。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种形式——上市公司收购,是使控制权得到流通与优化配置的一个手段。在控制权竞争市场上,常常出现的是敌意收购,而收购人获得了公司的控制股份和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常常伴随着董事和经理的更替。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2.1 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

2.1.1 优化股权结构模式,促进上市公司股权多元化

股权过于集中是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而它表现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家族股“一股独大”。这就需要引进新的投资主体或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他投资主体的比例,冲淡这些大股东的地位,当然这也需要一个良好的证券市场来配合。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能带来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中小股东等投资主体,形成“多股制衡”的股权结构。

2.1.2 加强法制建设,使“三会”的分权与制衡名副其实

(1)股东大会方面,防止管理层权力扩大。虽然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现在中国的公司已由以股东会为中心越来越向以董事会中心的转变。但这并不代表董事会可以取代股东大会为所欲为,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而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现实中的经理层和董事会的权力膨胀。

(2)董事会方面,完善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但这只是宣示性的一个条文,具体如何操作,并未说明;即使现行相关管理文件中有一些明确规定,但其效率层级低,在实践中的实现情况可想而知,因此从普通法系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只具备一个外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聘任程序的完善。很多国外在聘任程序上的做法比较成熟。比如公司首届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产生,可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通过章程规定由拥有董事会席位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提名并决定人选,其选举结果由创立大会通过;公司成立后,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专门的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4]。二是确定所占比例。在占董事会的比例上,由于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理想的结构应当是既有独立董事又有非独立董事,既注重德又看中能[5]。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应当规定其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然后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方面。一是增强可操作性。应当为监事会知悉了解公司业务、管理层行为创造便利,比如让管理层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近期的业务情况,监事会也可以随时要求其报告并对监事觉得有疑惑的事务进行解释,若监事对解释不满,可以主动调查,管理者不得进行阻挠。二是细化《公司法》55条中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会专设一笔资金,为他们展开监督活动所用,以防止被管理层所控制而无法展开独立监督。

2.2 外部市场的完善

2.2.1 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

职业经理人市场能够通过人才市场的竞争机制,对公司的经营者形成一种压力,加强自我约束,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动准则。由上可见,导致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落后的原因是“一股独大”,因此若要职业经理人市场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社会机构,专门负责对我国公司经理人资料的搜寻、考察、登记成册等工作,形成关于他们的档案或数据库,并且信息公开,使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自己都能够知悉,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经理人市场。

2.2.2 完善证券市场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制度都还在探索,因此应当努力培育、规范这一市场。首先,应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广大股民能够充分享有知情权,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这才能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进而约束其管理层的行为;其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公司管理层为了反收购而采用“毒丸”战术,规制上市公司收购的流程。

参 考 文 献

[1]梁小惠.后危机时代中国民营企业治理的法律规制问题——以国美控制权之争为例[J].河北学刊,2011(9):134-138.

[2]李建伟.公司制度、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1.

[3]吕西萍.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约束机制[J].武汉科技學院学报,2002(12):21-22.

[4]吴春岐.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10-311.

[5]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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