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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诈骗律法规制问题研究

2020-12-24孙凤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1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誉评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作用的加大,网络刷单行为应运而生。一些电商平台的店铺依靠雇佣“刷单”来达到提高店铺信誉度与购买量,完成数据跳跃的目的,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刷单现如今已经成为网络购物衍生的一条灰色产业链,除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危害网络市场秩序外,由刷单行为伴生的网络刷单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此类问题亟须得到合理有效地解决。

【关键词】网络刷单诈骗;多方合作;法律规制

1.网络刷单诈骗行为的产生

刷单可以在短时间内使得雇佣“刷手”的店家获得很高的销量以及好评,从而在数据上占领高峰,在众多同类店铺中快速脱颖而出,快速的被消费者关注到。刷单带来的巨大的利润不仅对店铺经营者有吸引力,对于一些混迹于网购平台的刷手更是充满诱惑。这些刷单者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利用网络挣外快的在校学生以及家庭主妇。对于他们而言,生活压力较大,在无法实现完全在职工作、且具有足够空闲时间的条件下,仅使用一部手机在网络购物平台下空单、点好评就可以获得利润,在合适不过。一些犯罪分子發现这一“机会”,在相关领域集结,围绕刷单开展诈骗活动,诱骗受害者参与刷单,并随之诈骗其钱财。

根据360发布的《2019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网络兼职类诈骗成为被举报量最高的三大诈骗类型之一,仅次于金融诈骗与游戏诈骗之后。根据数据可知,举报诈骗的人群的年龄主要分布在18-32岁之间,区别于以往诈骗犯罪以老年人作为主要受骗人群,网络兼职诈骗以其特有的网络性将攻克对象放在较为年轻的年龄区间,通过QQ、微信以及电话等通讯形式向网络用户发布兼职刷单的推广消息。诈骗分子打着“足不出户、日入百元”的幌子诱骗受害人进行小额刷单,并及时向其返还本金及佣金,加强受信任度;随即向其派发大额刷单任务并收取高额本金,后以“系统故障”和“任务尚未完成”等理由让受害者继续刷单,拒不返还本金和佣金;直到受害者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催促退款时却发现“人去号空”。

2.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特征

2.1网络刷单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作为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刷单诈骗具有隐蔽性。因互联网的特性,犯罪往往容易滋生,通过不同的欺骗方式,以期达到获利的目的。网络刷单诈骗分子躲藏在网络背后,伪造虚假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页推送、组建群聊、盗取账号等方式向受害者输送诈骗信息,利用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行骗。隔着网线,受害者不知其真实身份,却容易因其熟稔的话术而轻信对方,看似了解,实则从未正面接触。

2.2网络刷单诈骗具有计划组织性

综合现实案例来看,网络刷单诈骗集团开展诈骗活动的组织性和计划性较强,各个负责部门分工明确,在一定条件上类似于完全的公司管理模式。当受害者在各种平台上首次接触到他们散发的刷单兼职信息,主动进行咨询。“专业”的客服人员便会鼓励其参与内部群聊,使用精湛的行骗话术获取受害者的初步信任。再由所谓“专业”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一对一指导,在其所谓的精心指导下,受害者在集团创建的程序或网站上顺利进行第一笔刷单,获取收益。这让受害者坚定了摇摆不定的态度,从潜意识中就认为对方是真正的刷单产业链的负责人,在帮助自己从事刷单兼职,从而轻易地陷入圈套。在赚到足够资金后诈骗分子便会编造各种理由,拒绝向受害者进行返现。有的团体组织犯罪,在一开始的时候还会诱骗受害者参与培训,以伪造出的虚假职业前景哄骗受害者缴纳几百上千元的培训费、马甲费,等到受害者意识到上当为时已晚。刷单诈骗组织按照既定的计划在骗得足够金钱后便会以最快的速度抛弃原马甲,换上其他备用马甲,再次盯上新的“猎物”。原先的受骗者在发现被骗后部分会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却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3网络刷单诈骗危害严重且持续性强,覆盖范围广

犯罪分子能够熟练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诈骗操作,利用受害者对于短期利益的追求,诱导其参与刷单并展开骗术,渗透性强且传播速度快。凭借网络技术手段,集团的诈骗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大范围的传播,通过QQ加群推送、微信建群公众号、发送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手段快速撒网,只要有相应需求的用户找上门来,便可以着手行骗。作为新型贪利型犯罪,刷单诈骗在灰色地带游离,受众广泛,即使有关部门一直呼吁不要轻信刷单诈骗,仍旧有大批赋闲在家的人会抵不住诱惑上当,尤其因此次疫情原因,许多人在解封后一时很难找到新的工作,这一时段,刷单诈骗高发。由刷单诈骗带来的危害深远,损失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及社会经济发展,网络信息的真实性遭受极大质疑。

3.我国网络刷单诈骗案件处理存在困难

3.1侦查打击、追赃困难

网络刷单诈骗具有一般网络诈骗的特性,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犯罪集团会提前制定出完整的行骗及逃脱计划。网络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存都存在难度,且极易被具有较高技术手段的犯罪分子进行篡改,取证不易。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时,难以根据所谓的后台记录提取得到真实有效的证据,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确定就更加困难,案件进程往往易受到多种客观原因的影响中途停滞,难以继续追查。等到警方侦破案件,抓捕罪犯归案,诈骗来的财物却往往被挥霍,难以追回,需要报案者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办案程序复杂。侦查、追赃困难成为许多受害者不愿报案、配合追查的理由之一。

3.2受害者参与不积极

刷单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一些社会民众缺乏较高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才会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贪利心理,轻易地被“足不出户,收入过百”的幌子诱骗上钩,结果反而陷入犯罪分子的兼职诈骗圈套,平白损失钱财。部分受骗者碍于面子原因,不愿意为了被骗的少量钱财而报警追索,反而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意外的帮助;除此之外,一些犯罪集团也会在法律规制的边缘游离,根据《最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根据地方政策与经济发展的不同,对此的规定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这也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的间隙。一些作案人员走在法律的边缘,往往在同一个人的身上只会骗取部分财物,达不到立案侦查的标准,部分受害者认为难以追回也就不会积极维权。

4.针对网络刷单诈骗问题的建议

4.1加快防范刷单诈骗的宣传教育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部分民众的这一贪利心理,对其实施诈骗。近年来,网络刷单诈骗案件多发,公安机关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加强了对提防网络刷单诈骗的宣传,却没能够引起广大民众的足够重视。相关的案件仍未减少,说明宣传不够到位,除了在小区周边贴宣传标语及警示语以外,积极展开宣传进校园、网络宣讲、鼓励式短视频宣传或许更加适应如今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群众在这一层面上更倾向于受害者,针对主要人群展开网络形式宣传显得更为稳妥有效。让更多的民众了解网络刷单诈骗的运作方式,才能更好地降低受骗率,即使受骗,维权意识的提高才能更好地促进警民合作的紧密性,打击犯罪。

4.2加强对刷单灰色产业链的管制

作为网络购物的衍生的灰色产业,网络刷单本身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与相对竞争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具有违法性质。但部分民众选择性地忽视了这一点,从事刷单兼职,将个人小利放在首位,没有意识到刷单对互联网经济造成的不当影响。作为刷单诈骗的源头,网络刷单行为需要得到规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打击应当更加细致,这一行动需要网购平台的积极作为,以及店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网购平台应拓宽举报途径,严格对刷单行为的检测与管控,给参与网购活动的消费者及经营者营造更为公平、安全的购物环境。

4.3健全关于网络刷单诈骗的立法

网络诈骗作为具有技术性、智能性的新型犯罪,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需要有更明确的罪名与法律适用对其进行规范。要精准打击刷单诈骗犯罪,首先就要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入手,对于网络刷单涉及的多层主体,应当准确区分其责任承担;根据不同的刷单类型,适用《行政法》、《民法》的规定对违法商家及刷单组织运营者追究责任,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引入《刑法》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其次,网络刷单诈骗作为衍生的犯罪,相较于传统的网络诈骗犯罪,其涉及的方面广泛,区别于传统的诈骗活动,网络诈骗的规制应更加地细化。往往一宗网络诈骗案件跨地域广、涉案人数众多,对于其中主犯、從犯的区分与责任的划分存在难度,适用的罪名也多样,一些在犯罪下游转移资金的涉案人员涉嫌的罪名与从事诈骗人员不同。同时,存在许多不知情参与案件,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责任人,以及往往一宗被侦破的诈骗案件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各个犯罪链条的经手人、负责人掌握的数额不同,获取的收益不同,责任的划分与规则需要有更细致的法律规范。

4.4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除了电商平台的管制,监督举报程序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类似于百度、谷歌等搜索平台的网络监控也需要得到加强。同时对于社交平台的举报与警告也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才能更快更好地打击相关犯罪,从源头上大大降低不合法的虚假宣传接触可能受害者的机会、加强平台的警醒作用。

5.结语

中国的未来将是网络化的社会,网络购物成为不可阻挡的大势,在社会与网络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必然也不会少。网络化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会为犯罪滋生提供条件,对新生犯罪的打击刻不容缓,打击活动需要从宣传推广、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多方开展。

参考文献

[1]黄志刚,杜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J].犯罪研究,2020(05):59-66.

[2]孙晓博.论网络信用炒作行为的刑法规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6):15-18.

[3]刷单类诈骗多发  高校学生成为诈骗对象[J].中国防伪报道,2018(10):99.

[4]阴建峰,刘雪丹.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知与行,2016(08):53-61.

作者简介:孙凤(2000.09-),女,安徽合肥人,蚌埠市龙子湖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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