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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

2020-12-24郁丽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1期
关键词:劳动法人工智能影响

郁丽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兴起,国家经济基础发生很大改变,人工智能技术在职场中的应用给劳动法带来挑战,例如:用人工智能代替员工的招聘,劳动者隐私因为人工智能不受保护等。“机器换人”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危机感,也揭露了我国就业保障机制的弊端。我国在劳动法立法的调整上也有明显缺陷。如今,面临挑战,我们应该对传统的劳动法立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完成信息化时代下的劳动法立法范式转型。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法;立法范式;影响;对策

引言

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飞速并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不断渗透到人们生活,学习以及工作中。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人类做一些简单的,危险的工作,其精确度,正确率以及工作效率是远远超过人工计算的。虽然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还在起步阶段,但是它的出现对传统劳动法带来挑战依旧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提高,用人单位薪资水平不匹配;其次是非典型劳动形态加速发展,触及了傳统劳动法规制的“盲区”。另外,政府对劳动者的就业保障负担也会加重。最后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劳动法该如何适应现在的社会需求进行转型。这些问题都是解决的重点。劳动法立法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人工智能背景下现行的劳动法立法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影响和对策。

1.人工智能给劳动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1人工智能和劳动法的理论不一致,主体价值有冲突

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理念是人权思想。这种理念在人工智能的设计中没有体现,劳动法应该通过促进就业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现在人们更希望从事灵活度和自主性强的工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企业来说,人工智能带来的好处更多,可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创新用工方式,实现企业创新型转变。这就使传统的劳动关系不断弱化,职业安定和用工自由的矛盾加剧。对于传统的劳动法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依据从属性。人工智能的发展导致这种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有所动摇,加剧了其理论的弱化,但是完全否定“从属性”进行劳动法立法体系的重新建设有一定难度,就现在的研究水平而言,不好实现。目前只能对传统劳动法立法进行调整。

1.2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出现相对人口过剩,劳动薪资水平与社会生产率不成正比

当今社会,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好处非常多,它可以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节约工作中的成本,能完成人类不能完成的高强度,高危险性的工作,还可以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导致大量劳动者无法就业,同时,企业对劳动力的自身价值要求也提高,造成国家就业率下降,出现了就业难,失业率高,社会闲散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外企或者私营企业,对利润过分追求,由于人工智能取代了一部分人工劳动,很可能借此压榨员工,通过降低劳动薪资来压缩成本,劳动者可能沦为廉价劳动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降低了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如果国家不对劳动法做出相应调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护。

1.3政府保护劳动者就业保障的负担加重

虽然,人工智能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便利,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也是受益良多,但就目前而言,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人工智能背景下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更高,新的岗位需要的是拥有新技术的专业人员,这对于普通员工和低中技能劳动者并不友好。众所周知,培养一个高技能人员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足够的资金,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而言,掌握一项新技能有一定的难度,对新事物的接收能力也远不及年轻人。从企业角度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裁人单位对失业劳动者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用人单位还可以因为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而获得政府补贴。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人工智能可以代替一部分劳动力,社会上失业人员会大幅度增多,政府需要承担失业人员的补贴还有再就业的培训。在未来人工智能可能涉及服务业,失业人员会更多,甚至会出现犯罪率上升,国家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会更加难以处理。

2.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转型的必要性

人工智能改变了之前稳定的雇佣关系,带来了很多新的雇佣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新的立法命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法存在立法范式转型的必要,立法结构应该从单目型转向多目型。经过研究调查,发现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具有一些弊端需要改进,比如:劳动法立法兼容性不足;劳动法中劳动基准具体标准不周延;劳动法立法具有滞后性;强制性规范和自治性规范配置之间不平衡等等。随着非典型劳动形式的不断增加,如果不进行劳动法立法转型,劳动法能管制的就业领域就会越来越少。所以,在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转型刻不容缓。

3.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措施

3.1对劳动法的立法价值进行重新阐述

人工智能无论多么强大,都无法像人类一样超越规则进行价值判断。应用于法律时也是如此。它依托于精密的计算,不能决定劳动法立法价值,但是可以影响市场环境。人工智能背景下,和谐应该作为劳动法的第一价值。这意味着劳资双方成为了利益,命运和事业共同体。双方在合作中解决矛盾并且互利互惠。资方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平台并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会生产力,也可以提供一些更加优渥的员工福利,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减低离职率,尊重员工的个人爱好和独特技能,有效利用员工特长,设计个性的工作方案,做到企业发展和个人技能提升同步进行。对于劳动者而言,和谐的立法价值可以使劳动者逐渐认同及服从企业的管理,将工作和个人的未来规划结合起来,在企业价值提升的同时也提升自身的价值。

3.2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法立法应该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基金

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劳动法提出,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这对劳动者非常的不公平,而且面对大批的失业人员,政府要承担很多的保险费和救济金。对劳动者来说,人工智能发展,不再需要这么多的廉价劳动力,机器逐渐取代了人力,企业单位会进行裁员,减少酬劳,信息化越普及,越没有他们的容身之地。为了跟上市场的需要,他们只能选择提升技术水平,可是学习新技术也并非容易,所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面临失业。很多家庭并没有多少经济来源,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在劳动法立法范式转型的过程中,应该设立人工智能保障基金,并将其写入立法,由政府执行,就用于保障因人工智能而失业的人员培训和再就业。

3.3保持就业市场弹性和就业安定的平衡

就业市场上劳动者类型不同,几种类型相互交叉形成现在用工市场的弹性,在进行劳动法立法转型时应该兼顾结业稳定。立法者应该秉持市场弹性和就业稳定同样重要的立法理念进行立法,对二者关系进行辨证分析,利益权衡。既要保持就业市场的多元化,也要维持就业安定的局面。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劳动关系的重构,实现劳动就业微观市场和宏观市场的共同发展。在立法上,注意就职安定,工作安定以及职业发展安定三个层次。市场弹性分为内部和外部弹性,分别强调在劳动者内部作业的自主权和雇主用工的多元化。市场弹性和就业安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要对立法转型进行统筹规划,就可以是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4.结论

人工智能时代下,对于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本文是针对当前就业环境下出现的一些劳资关系的问题提出的有关劳动法立法转型的对策,希望大家采纳。

参考文献

[1]汪银涛,吴延溢.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J].人文杂志,2019(10):34-43.

[2]郑志峰,李佩艳.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建议探索[J].人工智能,2020(04):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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