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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2020-12-24王雨竹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1期

【摘  要】《婚姻法》在2001年第一次确立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把一方婚前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以法律形式确立婚前财产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新的问题不断产生和出现,其中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问题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为重点写作内容,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阐述了婚前财产的定义,重点探讨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包括目前存在的争议以及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具体归属。

【关键词】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

1.序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的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投资可供选择的种类也日益丰富,婚姻财产纠纷当中涉及到婚前财产问题也逐渐增多。保护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对个人财产权利独立性以及实现个人权利、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也具有重要的维护作用。受限于立法习惯,我国的法律对于婚前财产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导致婚前财产认定与处理在理论和实践当中困难重重。在当前,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约定不合法等情形下,夫妻财产制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本文仅就法定财产制角度探讨婚前财产。

2.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一方财产规定的表述为,(1) 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第18、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以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婚前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进步性,但是,由于过于概括,對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问题判断缺乏更为明确的标准。

3.婚前财产的定义

传统婚姻法当中,认为婚前财产为夫妻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者受赠财产和其他形式的合法财产。对于财产形式,可以是存款以及婚前购置个人生活用品,可以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还可以是不动产、动产。婚前财产是个人特有的财产,不管婚前存续期间长短,都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夫妻一方能根据自己意愿独立占有、使用、处置、收益个人婚前财产,不需要得到对方同意。但是,这对婚前财产规定显得过于笼统,对于婚前财产的外延没有给出明确界定,作为认定婚前财产标准显得不完整。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应包括:第一,在结婚登记日之前取得的所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实际取得的财产。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应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从载于不动产登记薄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应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从交付时产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婚登记之日前实际取得的财产指的是在结婚登记之日以前已经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或者交付给夫妻一方的动产。财产利益是财产性权利的重要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权利,例如物权、债权等。在结婚登记日之前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指的是夫妻一方拥有的生效时间在结婚登记日以前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第二,在结婚登记日之前取得的所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替代物。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没有导致财产性质转化的,婚前取得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替代物仍然应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应归夫妻一方所有。当事人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债权、黄金、股票、基金、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个人。

4.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分析

4.1目前存在的争议

目前,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归属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的利息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民法意义上,利息应该归原物所有人,而婚姻家庭法领域,虽然婚前财产所生利息由原物所有人收取,但是所有权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仅仅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成为双方共同财产。根据民法的从随主原则,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息符合其他应该共同所有的财产特征,理应将其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所有权取得原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生利息,均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原理,利息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息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利息应该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归结为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都不合理。共同财产说考虑到《婚姻法》的特殊性,但是扩大了共同财产范围,是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值情形的一种否定,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个人财产说把民法利息和原物基本原理作为根据,但是,没有重视婚姻法的特殊性。《婚姻法》中财产关系将身份关系作为前提,身份关系对财产关系产生影响,婚姻法当中财产关系不能简单根据民法原理来解释。

4.2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具体归属

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利益包括:利息和投资收益以及增值。根据一般原则,该利益产生与对方配偶贡献或者协助是分不开的,因而应当做共同财产;如果利益当中无对方协助或者贡献的部分,则视为该方个人财产。归属情况如下:第一,利息归属。天然利息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能证明一方确无任何贡献或付出的除外。法定利息,如债券、储蓄则通常归个人所有,特殊情况下应部分利息当做共同财产。房租等租金的收入如一方同样付出物资或者参与了财产管理或者在另一方财产管理中付出了支持的劳动,租金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一方没有任何贡献,租金应该为个人所有。第二,增值归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或者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产生的资本得利,在和对方无关的情形下,应归为个人财产。如果对方做出直接贡献,例如帮还房屋贷款或者装修房屋使得房屋增值等,增值的相应部分应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投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用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共有。所以,不管配偶于投资利益产生当中有没有做出直接的贡献,都应把投资利益当做夫妻的共同财产。

5.结语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应于婚姻立法中做出单独的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后所得利益中有贡献的,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利益作为夫妻共同所有当做判断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得利益归属基本原则,并做出补充规定,维护婚姻家庭的生活稳定,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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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雨竹(1977.1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四级律师,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