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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养老服务中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研究

2020-12-23申晓雯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城乡统筹养老服务

摘要:在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中,城乡统筹养老等公共服务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以公益性为取向的非营利组织十分有必要参与进来,并能发挥其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数量不够、能力不强、服务内容和形式单一、区域悬殊等方面。政府和企业都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有效支持或帮助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非营利组织要坚守公益性底线。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城乡统筹;养老服务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养老服务问题牵连着千家万户,是深化城乡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进程中关键的环节。相关部门出台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与措施,但是,要真正完成我国城乡统筹养老这个社会工程,充分发挥和调动非盈利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城乡统筹养老服务可行性分析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概念的简述

所谓非盈利组织这个名词是美国人最先提出来的,它指除了政府、企业这些机构和组织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免税机构或组织形式。具体说就是,这种组织在参与城乡统筹养老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交税,并且不盈利、不分红,其自身纯粹作为公益组织形式而存在。自治性、志愿性是这种非营利组织最突出的特征。除此之外,它还一定要担负某种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是基于公益基础之上,所有的管理都是要排除私人或个人利益的。其内涵可以概括为12个字: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这种非营利组织的核心是提供养老服务的契约化。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重要作用

在养老服务的社会领域或部门,非营利组织的有效参与表现为较大的灵活性,较高的效能性,较强的直观性。

1.有效弥补政府职能的缺位,提供多样化的需求。当今中国,城乡养老服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这种需求的变化性、复杂性可以说十分迅速。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难脱其责的政府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力不从心。这个时候,非营利组织却能够在有限的空间内,采取灵活有效的形式,为服务对象(城乡老人)及时送来其需要的多样化公共物品。这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与社会管理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政府职能的专职化、社会化和现代化转变。

2.服务效能提升的同时,可以适当降低服务的成本。由于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往往是高成本而低效能,并且改革动力不强。专职其能的非营利组织常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和状况的改变,及时供应各种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同时,运用市场规则和手段,达到既降低了成本,又彰显了个性化服务的目的。

3.有效整合其他相关资源,开拓养老保障新的领域。在政府、市场和各种企事业组织单位的联系与协调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因为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它可以在缓解各种矛盾的同时,提供各种各样的合作机缘,这样以来,非营利组织在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打折扣的情况下,能最大限度满足各方的多样化需求。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城乡统筹养老服务的问题厘定

(一)非营利组织整体数量明显不够

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非营利性组织在平均每万人拥有的个数,中国大约是1.5,美国大约为51.8,法国大约是110.5。我国非营利性组织的总体数量大大低于、甚至远远落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这种现实状况与当前中国的发展需求严重脱节,直接制约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城乡统筹中养老服务的作用,在广大农村表现的更为突出。

(二)非营利组织自身能力不强

目前,总体上说我国非营利组织还不够独立,表现为过多地依赖政府。例如,一旦政府的拨款或者是补贴不能及时到位,某些非营利组织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陷入瘫痪,这透露了一些非营利组织筹措资金的能力十分薄弱。还有某些非营利组织没有完善的管理、培训制度,并且,在业人员频繁更替,志愿性、公益性严重缺失,等等这些都从根本上削弱了原本数量不够的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三)非營利组织业务内涵贫乏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的城乡统筹养老服务具体是:照料日常生活,安排文体、娱乐活动等等。当然,也会有少许的医疗保健活动,但是,在慰藉精神生活方面就很少了,涉及到维权等等事务的活动就更加罕见了。特别指出的是,这类服务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性方式,较少看到带有复合性的立体型服务功能。居家养老服务是主要方式,民办公助机构是目前城市的发展方向,志愿者组织和老年人互助也发挥着独特作用。以上这些多数基本是独立起作用,综合参与方式尚且较少。

(四)非营利组织在城乡的参与悬殊较大

这种悬殊和不均衡表现为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十分不足,发展状况也非常堪忧。在中国的广大农村,民办的养老院、老年公寓、志愿组织等直接形式极为稀少。中国老龄协会、老龄事业基金会等间接型组织形式绝大多数坐落在城市,服务对象当然是城市居民,这种服务之光几乎辐射不到广大乡村地区。过去存在的农村非营利组织很多是名存实亡,基本就不再具有任何的服务能力。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城乡统筹养老服务的对策思考

(一)政府切实支持非营利组织参与城乡养老等公共服务

目前,为有效激励各种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到城乡养老公共服务,我们的政府要制定详细措施,针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在捐赠方面的税收,进行大力优惠。具体奖励那些非营利组织在城乡养老等公共服务中的行为,尽可能地购买非营利组织在城乡养老方面的服务。尽可能地拨付专款作为公益基金来专用,在实践中不停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一套成熟的制度体系,确保稳定性。与此同时,要强化政府放给非营利组织的托管项目的监督。否则,会损害到政府投入的效益本身。

(二)企业积极谋求和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养老服务合作关系

在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中,现实状况是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较低层次的合作形式,例如企业捐赠方式。这种状况因企业盈利驱动,大多是不能持续下去的。为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而踊跃参加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甚至长期稳定地与非营利组织开展合作时,又不损其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与这种组织理应谋求一种战略合作关系。即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达成一套经常性的内部评估与审核分析体系。该体系能使得双方对于合作的结构属性、行为机制以及风险偏好等,具备较为透彻的把握与掌控。只有这样,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合作才能长期维持下去。

(三)非营利组织在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中要有历史担当

非营利组织参与我国城乡统筹养老服务,公益性始终是其本色。要永葆公益性本色,非营利组织必须“苦练内功”,也就是坚持独立自主。作为社会养老服务的主体,非营利组织必须摈弃政治方面的追求或目的,更不能去追求商业化目的或目标,一定要坚守公益性的底线。即便是必须与政府合作,非营利组织也要十分警醒自己的独立性,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参考文献

[1] 万怡.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问题研究 [D]. 山东财经大学,2013.

[2] 赵小平,朱照南.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研究综述.中国非营利评论. 2014. 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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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志强,袁晨,张乃可.城乡一体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及 政 策 建 议—以 重 庆 市 为 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3-30.

[5]赵向红.城市失能老人长期照料问题的应对之策[J].贵州社会科学,2012(10):129-132.

作者简介:申晓雯(1989年3月21日),女,汉,山东菏泽,硕士研究生,讲师,云南民族大学,会计,财政与税收,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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