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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立法研究

2020-12-21吕建真王柏荣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分类生活

吕建真,王柏荣

(1.北京联合大学 法律系,北京 100089;2.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垃圾一词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脏土和破烂东西,[1]目前关于垃圾的定义主要是指废弃无用或肮脏破烂之物,是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不能用或者暂时不能使用的固体废弃物和半废弃物,根据其产生原因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工业固体废物,即在工业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危险的废渣、灰尘和废气。第二类,危险固体废物,主要是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固体废物。第三类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保健等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毒害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第四类,城市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文主要探讨第四类,即城市生活垃圾。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立法沿革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急剧涌入,导致城市的人口容量越来越大,因此,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难题引起了城市管理人员的注意。按照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历史进程,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初始阶段(1978~1989)

十年文革的动乱,破环了新中国建立起来的环境治理制度。同时,三线工程的建设没有环境保护制度的约束,无节制地向环境排放了大量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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