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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2020-12-14张圆圆

锦绣·上旬刊 2020年8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

摘要:为了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窄,具有垄断性质等问题,我国2012年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对该制度的移植既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保留该制度最为关键的核心要素。遵循意思自治和利益公平理念,解决大量非会员权利人作品以及孤儿作品的使用授权问题。同时保障其来去自由,并通过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以减轻对非会员权利人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构建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及其必要性

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组织签订的集体协议,对著作权人都能发生效力,而不论其是否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以特定领域内所有会员作者同意授权为前提、以选择退出机制为原则的集体管理模式,是与自愿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并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亦可视为两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融合。

1.拓宽集体管理范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观点。他们将自己的观点上传至网络,微博、微信、QQ、各类论坛等网络媒介,形成自己的作品。因此,作者群体基数庞大且增长速度极快,作品数量激增的同时产生大量孤儿作品,使用者很难以较低成本从作者手中获得授权。在面临这些难题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是最高效的解决方法。1但著作权人是否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自己的意愿。集体管理组织并不能代表全部的作者及其作品。因此需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来扩大管理范围,保障非会员人的权益。

2.保障著作权人利益。

首先,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合我国国情,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降低了使用者的搜索成本、时间成本和谈判成本。一方面,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使得孤儿作品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确保作品最大限度的流入市场,既有利于产生新作品,文化产业的发展也不会损害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延伸性管理制度照顾非会员的意思自治,非会员权利人有权拒绝被延伸管理,这是一种“选择性退出”的机制。在某些情况下非会员并不想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时,集体管理组织则不得再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因此,构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会员或非会员权利人管理作品,有利于促进外国文化作品在我国的传播。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在实际操作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收入分配不透明、行政色彩较浓、 会员人数较少,不能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在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扩张体现在,差别对待权利人,忽视其私人自治的正当要求。再者,在会员退出机制上,也有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的体现。在实务中,他们与集体管理组织机构间交流过少,缺乏沟通。最后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外部和内部监督系统以及相应的社会监督。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构建

1.确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

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许可的适用范围的确定,要求其适用的范围是明确的且应当适用于“特殊情况”,曾经的《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这一点是违反《伯尔尼公约》中的“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限制,应当符合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要求,并以此为前提确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2.保障非会员权益

实践中,非会员著作权人常常不知集体管理组织已与使用者就自己的作品达成了许可协议或者是非会员著作权人书面声明退出后,自身作品仍被侵权使用。因此,必须保障非会员著作权人的知情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及时行使“法定告知义务”。使用费的分配应当公开透明。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收取使用费之后及时将报酬交付给非会员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应及时联系到告知非会员权利人其相关信息和支付使用费。如果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进行提存,以免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混乱或引起腐败问题。2

关于非会员著作权人退出权,退出权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特色之处。我国《著作权法》中僅对非会员著作权人的退出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程序。在互联网时代,可以通过建立数字化的信息登记系统来解决以上问题,著作权人可以在线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作品,也可以在线声明拒绝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性管理。3

3.完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监督机制

首先,为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可在版权局下设立专门仲裁机构,专门处理全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其次,还可建立内部、外部双重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已加入的会员著作权人的监督,保障会员各项权利。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非会员著作权人、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可建立数字化信息查询平台,建立网上作品监管系统,确保非会员著作权人获知自己作品的被使用和报酬收取情况的权利。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听取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汇报并进行审查,同时听取相关当事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评价。4社会公众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

4.集体管理组织改革

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首先,改变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些不好的看法;其次,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淡化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色彩。一方面,实施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要求我们改革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改革中逐步弱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色彩,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意愿,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和确定使用费收取标准。并鼓励更多的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行政机关应在宏观层面的指导和监督,放手相关细小事务。5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特定著作权领域允许两到三家符合条件的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这样可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又不会因集体管理组织数量过多,导致会员过于分散,从而难以代表著作权人的问题。

四、结语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但也应在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色。作为一种权利限制,则应当明确在延伸性集体管理中法定许可的范围,并且在不损害双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利益的平衡,对管理制度的程序以及监督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做到公正透明。

参考文献:

[1]王华,刘蕴.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化改造[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5(01):34-38.

[2]王盟.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7.

[3]杨晓静.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法经济学解析[J].中国出版,2018(11):53-56.

[4]韩金彪. 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作者介绍:张圆圆,女,汉族,1995--,河南省兰考县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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