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2020-12-13王利明
法学论坛 2020年4期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从民法典编纂开始,我国就确立了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系科学合理的民法典的目标,即“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1)《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8月28日。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德国、法国和瑞士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这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中是一种重要的创新。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即实现统摄债之规则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适用对于合同编的规则,以填补不设债法总则所带来的缺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功能的具体体现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论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债法总则都是必要的”(2)[日]藤康宏:《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丁相顺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从历史上看,罗马法学家依据对生活的观察,将债的发生原因提炼为契约、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3)参见费安玲:《民法典的理性与债法总则》,载《经贸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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