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协议规则的国内适用机制
2020-12-13沈子华
法学论坛 2020年4期
沈子华
(新疆财经大学 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法治是推进“一带一路”的杠杆,“一带一路”的协议规则必须依赖国内适用机制,以法律方式保护不同合作方的权利。因此,健全的国内适用机制,既能保证“一带一路”各领域的合作与相关协定和协议协调一致,又能强化“一带一路”倡议在法律上的确定性。
一、“一带一路”协议规则的新合作范式
(一)背景梳理:以条约规则主导的国际合作范式的局限性
“合作”是双方或多方为了一致目标而彼此配合的联合行动。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同质合作与非同质合作、国内合作与国际合作、正式合作与非正式合作。随着国家的形成,“合作”发展为构建世界秩序的国际合作,国际经济体系、全球化、自由贸易加深了国家之间的依赖,同时也推进了国际合作的基础。(1)参见田野:《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制度设计:一种比较制度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正式合作是具有契约合同的性质,约束和有效敦促各方履约以完成特定目标。因而,“合作”一词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相衔接,成为各国最通常意义的发展共识和思维模式。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和对立,近代世界历史的发展表明,国际合作中的多边条约与全球化互动,稳固了以合作为基础的世界秩序。(2)参见刘玉龙:《国际条约与世界秩序》,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以条约规则构建的合作范式成为国际合作的主要范式,如《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示了“促成国际合作”的宗旨,以解决国家间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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