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域下的数据驱动型市场:概念、特征与趋势
2020-12-13尚正茂
长春大学学报 2020年9期
尚正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73)
1 数据驱动型市场的概念廓清
1.1 数据驱动型市场的内涵界定
在将数据驱动型市场具体的竞争行为纳入到竞争法的视野之前,对数据驱动型市场进行内涵界定。互联网使用者是这个市场的数据主体,包括消费者、广告商、中介平台等,而用户个人数据则是该市场中的主要客体。对大规模数据资源的获取、储存和快速处理是引导企业竞争逐利的核心驱动力。搜索引擎(如百度、Google)、社交网络(如微博、Facebook)、GPS导航系统(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物联网(如Apple Watch系列)等数据传输载体均是企业进行数据捕捉的主要途径。就数据利用、客户利益以及成本控制的互动效果而言,数据驱动型产业活动主要包括改进算法技术,开发新产品,提升用户个性化体验;将数据本身作为一种产品或者作为数据密集性产品的主要成分;优化生产和支付流程;通过提供定向广告和定制推荐改进营销;开发新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或者大幅改进现有做法等。综上,本文尝试作如下定义:数据驱动型市场是指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该市场内的经营主体均以获取和储存用户数据为生产投入(生产资料),以智能算法作为资源分配的输出方式(生产方式),依赖网络效应(生产环境)的存在从而获取规模效益(生产力)所形成的新型双边或多边市场。
1.2 数据驱动型市场的外延限缩
大数据的兴起使数据驱动型商业策略在带动传统互联网市场迈向勃兴的同时,也为传统实体市场的转型带来潜力——为它们提供获得竞争优势的更多机会[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