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对策
2020-12-13计红
长春大学学报 2020年9期
计 红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管理学院, 广州 510225)
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企业经营不当就会导致剩余权发生转移,即产生企业破产或资产重组等现象。但有些企业已经失去生存能力却在市场上僵而不退,成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的存续会造成资源浪费,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基于此,对僵尸企业现象的有效规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本文从僵尸企业的形成入手,探讨僵尸企业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对策,以求教于方家。
1 僵尸企业的形成与影响
1.1 僵尸企业的形成
剖析僵尸企业的形成,需首先分析企业的本质。企业契约论者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作为组成企业基本元素的契约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契约,而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关系契约。关系契约的缔造者麦克尼尔认为契约分为一时性的个别契约和长期性的关系契约[1]。在前者,契约的权利义务由书面文字甚至口头承诺确定下来,在交易的发生节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经履行而即时消灭;而在关系契约中,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确定的,不局限在最初契约书所载射程之内,因为在长期性合同中,人们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所有事情面面俱到。企业契约的这种性质引发了一个问题,当企业在存续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企业合同订立之时未能预料之事时,由谁来进行主导?在法学层面我们通常将之概括为一个问题,即企业属于谁?这一问题的权威性研究结论是企业最终属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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