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比较考察及完善进路
2020-12-13朱刚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朱 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20)
厘清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内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对合理构建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证明妨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法律制度的形成和适用都应以其明文化为前提。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必须在其确定的具体事实符合法律条文所载明的要件时,才会被课以相应的法律效果。法律的适用通常也是逻辑三段论的应用。因此,通过明确证明妨碍制度的构成要件,可以将不构成证明妨碍的情形排除在外,将符合其适用的情形涵摄其中,从而使证明妨碍理论正确应用于实践。其次,证明妨碍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效果的适用。各国及地区由于在法律传统、文化背景、诉讼模式、法的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效果也呈现出不同方式。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不仅有公法上的制裁,也有证明责任转换、自由心证、降低证明标准等。对我国而言,更需要从比较考察中提炼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法律效果适用方式。只有将前述两个问题,即证明妨碍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适用予以系统明确,才能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证明妨碍制度。
一、民事证明妨碍制度的内涵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明妨碍制度的界定
证明妨碍制度,主要见于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且上述国家或地区关于证明妨碍的学说主要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的角度进行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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