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2020-12-13梁潇,李畅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梁 潇,李 畅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一、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
备案审查制度是我们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备案,一个是审查。
备案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相关部门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资质和报备格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文件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备案是为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和存档,以便于备案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以监督指导下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我国《立法法》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按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备案实际上就是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统计和整理,是后来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前提条件,对于被登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关注。由于我国需要依法进行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所有备案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即备案并不必然引起审查。
审查则是指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①张永和.立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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