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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审判中心主义与避免冤案之间

2020-12-13佀化强

法学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制度

佀化强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

问题的提出:讯问录音录像作为结果证据?

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集过程证据和结果证据于一体,(1)有关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可参见陈瑞华:《论刑事诉讼中的过程证据》,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如充分发挥其自然功能,对控辩审三方均有利:可减少刑讯逼供、规范讯问行为,同时也让警察免受虚假指控;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控辩双方无需再打“口水战”;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是讯问阶段及时“固定真相”、审判阶段准确“再现真相”的最佳证据,既能有效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又能避免冤假错案。可以说,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实现了人权保障与发现真相、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完美结合。

然而,其功能定位却存在争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用于证明讯问合法性的录音录像不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据”。(2)王尚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99页。从而将其限定为“过程证据”,有少数学者坚持这一立场。(3)参见郭志远:《我国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规则研究》,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高嘉蓬:《准确理解录音录像的法律属性》,载《检察日报》2014年3月23日;董斌:《浅议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载《中国检察》2014年第10期。王戬教授认为,录音录像作为过程证据具有“直接证明力”,作为结果证据“仅具间接证明力”,参见王戬:《论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证据困惑与障碍破除》,载《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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