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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制约要素

2020-12-13李奋飞

法学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改革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揭示庭审实质化制约因素的必要性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由来已久的痼疾和顽症,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一直饱受诟病。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者就开启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旅,并试图通过移植借鉴英美等国对抗制的合理因子,特别是改革“全案卷宗移送主义”的公诉方式,让法官开庭前只能审阅“主要证据的复印件”,防止其对案件“未审先决”,进而解决法庭审判“走过场”的问题。但是,令人不得不说的是,这场轰轰烈烈的庭审方式改革,至少就其效果而言,实在不能令人满意,甚至被认为是失败了。别的不说,单就“复印件主义”的公诉方式而言(1)李奋飞:《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我国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一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就几乎从未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积极回应,而且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庭审理结束后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做法,不久即确立于“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中。

为了解决法官庭前预断的问题,不少研究者曾呼吁确立“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2)参见陈卫东、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李奋飞:《从“复印件主义”走向“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我国刑事公诉方式改革的一种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然而,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卷宗移送制度全面恢复,(3)有关案卷移送制度演变过程的详细分析可参见陈瑞华:《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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