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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学者对《直隶河渠书》案的参与
——兼论《直隶河渠书》案与《水经注》案之关系

2020-12-13宋开金刘森文

关键词:直隶安澜胡适

宋开金,刘森文

(1.山东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2.山东大学出版社,山东 济南 250100)

《水经注》案是清代中期以来的重要学术话题,学界对此案的关注,已超二百年,“不仅轰动郦学界,郦学界以外的其他名流学者也介入论战,甚至波及国外。在我国学术研究史上,像这样的事,实在找不出另外的例子”。①陈桥驿:《<水经注>戴、赵相袭案概述》,《水经注研究二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8页。一直以来,学界多聚焦于公案本身产生的问题,如《水经注》的版本问题、戴是否袭赵问题,以及对此案的学术史梳理等,而对与此相关的另一学术公案——《直隶河渠书》案却关注较少。实际上,从《水经注》案看,论战的主要参与者也多投身到《直隶河渠书》案中,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直隶河渠书》案是《水经注》案的另一“战场”;而从《直隶河渠书》案看,此案也不仅仅是《水经注》案的“附庸”,其引发的学术话题,亦足以自成体系。本文拟梳理嘉庆以来学界对《直隶河渠书》案的参与情况,并就此案与《水经注》案之关系加以论述。

一、公案之缘起

《直隶河渠书》(以下简称《河渠书》)是方观承任直隶总督时延请学者编纂的一部水利志书。方观承任直隶总督近二十年,“治绩彰显,以兼理河道,治水尤著劳勚”。②《清史稿》卷三百二十四《方观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827页。约在乾隆二十六年(1761),他想要编纂一部详载直隶河道事宜的书,便将此工作交给了顺德府知府金文淳,金氏又请友人赵一清参与编纂。据赵一清《河朔集序》:“值金门(笔者注:金文淳号金门 )守顺德,奉檄修《直隶水利书》,延予于槐堂”,③李宗侗:《赵东潜年谱稿》,《李宗侗文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78页。赴保定开始编纂工作。二十八年(1763),赵一清离开保定,次年卒于泰安。三十三年(1768),方观承又聘戴震续其事,但方氏不久辞世,编纂中辍,戴震也离开保定,并带走一份书稿。戴震去世后,书稿藏于曲阜孔继涵家。

嘉庆十三年(1808),试用通判王履泰向嘉庆帝进献《畿辅安澜志》(以下简称《安澜志》),获得褒奖:“朕覆加披览,于直隶通省河道原委,辩证明晰,并将古今修防事实,详悉登载,足资参考,尚属有用之书。”《安澜志》交由武英殿用聚珍版刊印,王履泰“着发往直隶,以通判即补,交温承惠,遇有应办水利事宜,差遣委用”。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十三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82页。戴震嗣子戴中孚得知此事后,认为《安澜志》乃是攘窃自《河渠书》,于是“之曲阜取原稿百十一卷入都,意欲辨正,而无肯言于上者”,②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乃于嘉庆十五年二月携书稿赴苏州,请段玉裁校定。段氏见到书稿后,做了几个工作:

第一,整理书稿。据段氏《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离开保定后,曾与他言及修书事:“己丑春,谓玉裁曰:‘吾固乐此不疲,惜未能竟。闻后莅事者,请余君仲林为之,恐其才不足。予书经水、支水,先后延接,皆按地望地脉,次第不可稍移,恐仲林不能耳。’”③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如果记载属实,那么段玉裁很早便知道《河渠书》的编纂,但戴震生前是否给他看过书稿,我们不得而知。据段氏记载,他得到书稿后,对其进行了初步整理,列出了《河渠书》的基本卷目及缺页,对部分内容也有述评。

第二,逐步了解编纂经过。段氏最初认为《河渠书》是在方观承主持下,由戴震一人纂成,“非恪敏经画,不能创此书规模;非东原师熟于地理,博洽精敏,不能年余遂成”。④段玉裁:《与方葆岩制府书》,《经韵楼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第176页,第175页,第176页。而据《赵戴直隶河渠书辩》,段玉裁见到书稿后,和李尧栋论及此事,也有过“见其书繁重,纤细必备,因思吾师惟戊子年在恪敏处,一年内何以能成书之多至此”⑤段玉裁:《赵戴直隶河渠书辩》,《经韵楼集》,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的疑问。嘉庆十五年冬,李尧栋赴京,杭州何元锡至玉裁处,告以《河渠书》乃赵一清所作,与戴震无涉。段氏以戴震所留书稿相示,何元锡则曰“赵氏之书,尚多一倍,不止此也”,段玉裁由此得出“赵为草创,而戴为删定”⑥段玉裁:《赵戴直隶河渠书辩》,《经韵楼集》,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的结论。

第三,阐明王履泰窃书情况。《河渠书》案由王履泰进呈《安澜志》引发,段氏受戴中孚委托校定书稿,必然要涉及两书的关系问题,而判断是否攘窃,内容的比对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据段氏言,中孚携书稿入京后,“与军机章京龚丽正往刻板处略观,知其悉用原书,妄为删并,略增乾隆戊子以后事实,改百二卷为五十六卷,且移易其目次先后”,⑦段玉裁:《与方葆岩制府书》,《经韵楼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第176页,第175页,第176页。也就是说,戴中孚在京城已将两书做过比对。嘉庆十六年正月,李尧栋自京师还,“以武英殿聚珍板《畿辅安澜志》相示,知其确为窃取戴书,而删繁就简,不学无术,所为顿失庐山真面”。⑧段玉裁:《赵戴直隶河渠书辩》,《经韵楼集》,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可见,段玉裁也亲自做过比对。对于两书关系,段氏致信方维甸说“有吴江捐职通判王履泰者,攘窃此书,易名《畿辅安澜志》”,⑨段玉裁:《与方葆岩制府书》,《经韵楼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第176页,第175页,第176页。在《赵戴直隶河渠书辩》中言“有吴江捐职通判王履泰进《畿辅安澜志》……实窃取戴书删改而成者”,⑩段玉裁:《赵戴直隶河渠书辩》,《经韵楼集》,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第178页。又在《戴东原先生年谱》中言王履泰通过周元理(履泰系元理姻戚)“得先生之书,掩为己有,删削几半,益以乾隆己丑以后事实,易名《畿辅安澜志》,缮写进呈”,[11]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观点非常明确:《安澜志》攘窃了《河渠书》。

第四,与方维甸商讨刊印事宜。戴中孚将书稿交给段氏,“属玉裁校刊”,但书稿规模较大,段氏“力能校而不能刊”,[12]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戴震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第229页。因此致信方观承之子方维甸,既希望方氏能够“奏明是书原委,取真本进呈”,[13]段玉裁:《与方葆岩制府书》,《经韵楼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页,第176页,第175页,第176页。以揭露王履泰窃书邀赏的事实,又希望借助方氏之力,刊印此书。段氏初次致信时,似尚不知有赵一清本在前;而第二次致信,已知“乾隆甲申以前,延赵东潜草创之,戊子延东原师删定之”[14]段玉裁:《与方葆岩》,《经韵楼集》,第177页。的事实。因赵本为草创本,戴本为删定本,故段氏向方维甸建议以戴本为底本刊印,以赵本与其互校,修订戴本讹误,并补缀戴本未成的滦河篇。

综之,《河渠书》案由王履泰进呈《安澜志》、戴中孚入京申辩未果引发,但是,若无段玉裁参与其中,此案不足以引起后世学者的广泛关注,因为之后的参与者主要是根据段氏的记载展开论辩的。因此,《河渠书》案的实际发起者当为段玉裁。

二、学界之参与

(一)魏源、张穆、王国维

段玉裁筹划刊印《河渠书》未果,他也于数年后去世。随着赵戴《水经注》案的发展,段氏关于《河渠书》案的记载也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如魏源、张穆、姚振宗、王国维等。

魏源《书赵校<水经注>后》:

至赵氏《畿辅水利书》(笔者注:即《直隶河渠书》)百六十卷,为戴氏就馆方制府时删成八十卷,则段氏亦谓戴“就方恪敏馆仅半载,何能成此巨帙”,知其必有底稿,非出戴一人之手。戴既据赵为蓝本,何以《凡例》中不一字及于原书,深没其文,若同创造?宜其书至嘉庆中又为吴江通判王履泰所窃,删改为《畿辅安澜志》,进呈被赏,可为郭象之报也。①魏源:《魏源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24页。

张穆《赵戴水经注校案》:

乾隆间直隶总督方恪敏公尝延赵氏一清撰次《直隶河渠书》一百三十卷,继复延戴氏震删定为百有二卷……夫经始著书甚难,踵事修书稍易……戴氏乃不欲自居于易,遂深没一清草创之劳……茂堂重复申辩,而其盗据之迹卒不可掩也。②张穆:《赵戴水经注校案》,转引自《胡适全集》第15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49页。

王国维《聚珍本戴校水经注跋》:

……然余疑东原见赵氏书(笔者注:指《水经注释》),尚在乾隆戊子修《直隶河渠书》时,东原修此书实承东潜之后,当时物力丰盛,赵氏《河渠书》稿百三十卷,戴氏《河渠书》稿百十卷,并有数写本。③王国维:《观堂集林》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578页。

从魏、张、王的论述看,三人均因《水经注》案而关注《河渠书》案,魏、张二人意在通过批判戴震攘美赵一清草创《河渠书》之功,得出其“盗据”的结论,进而成为戴氏攘窃赵一清《水经注释》的论据。王国维则为戴震见到《水经注释》的时间提供了一种新的猜测(一般认为是戴氏在四库馆时),其用意也是在于论证戴校《水经注》攘窃自《水经注释》。因此,三人于《河渠书》案本身关注并不多。

(二)孟森

孟森对《河渠书》案参与较多,其观点集中在《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一文中。是文围绕段玉裁的记载展开批驳,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对于《河渠书》的编纂情况,孟氏批驳段氏“赵草创而戴删定”的观点及以戴本为底本、赵本为校本刊印的主张,认为戴本“窃自赵书”,④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90页,第586页,第589页。而段玉裁欲抑赵扶戴,攘赵本之美。孟氏认为戴本袭赵本的依据有二:一是戴震参与编纂时间太短,“莅局不过数月”。⑤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90页,第586页,第589页。段玉裁致信方维甸言书稿“年余遂成”,在《赵戴直隶河渠书辩》中又言“一年内”成书,而孟氏考证方观承逝于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夫戊子应聘,纵正月即到局,至恪敏之薨,亦不过历七个月”,⑥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90页,第586页,第589页。断不能完成百余卷巨制。二是赵本的规模远胜戴本,如赵本滦河六卷,而戴本只有一卷且未完成,因此段玉裁“知戴书出于赵,不敢言赵书为伪,而惟以东原久冒盛名,以相凌压,请维甸抑赵扶戴,其讹谬正之于赵,其阙漏补之于赵,而请维甸刻为戴氏之书,维甸未能从。其中曲折,无维甸覆谢明文,然其必觉戴氏理曲”。①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

当然,孟氏所谓“袭”“窃”,又并非真的认为戴本抄袭赵本。因为他很清楚,赵、戴二人皆受方观承所聘,按照官修志书的通例,“应署总督之名,承修者或署名,或竟不署名亦可”,因此“戴之不署赵名,亦可云留作官修酌定署名之地。身后由孔氏认为戴氏遗书,或非东原本意也。”②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从这一点看,孟氏认为戴本袭赵本,更多的是对段氏“抑赵扶戴”的气愤。而从书籍编纂的过程看,成书的面目无疑与最后一次的删定稿相近,因此段玉裁以戴本为底本,以赵本校定、补充戴本的主张,也并无不合理之处。

第二,对于《安澜志》与《河渠书》的关系,孟氏既承认王履泰有攘窃之举,但又为其多方辩护。一是指出王履泰所窃并非戴本。孟氏认为戴本《河渠书》袭自赵本,而《安澜志》中“王履泰所补之文牍,亦正不少,特未明言为续前人成稿,其咎与戴之抹煞赵稿同。”③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也就是说,王履泰在《河渠书》的基础上又做了一些工作才形成《安澜志》,《安澜志》中未言及《河渠书》,正如戴本《河渠书》中未言及赵一清的工作一样。而且,孟氏认为,赵本《河渠书》已近完成,方观承聘戴震的目的,不过是“赵有成书,发刊前尚需一番校订……原非令其创作”,④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戴本有未成之滦河篇一卷,赵本有六卷,“戴书若成,滦河亦必不止一卷”,而王履泰《安澜志》中滦河有两卷,“戴无而履泰有,亦可证履泰本用赵本,非用戴本”。⑤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质言之,王氏《安澜志》乃是袭自赵本《河渠书》,与戴本无关,甚至认为“赵、戴书皆未知尚有存否,惟读王履泰之《畿辅安澜志》,吾意应作原本观”。⑥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将《安澜志》等同于赵本《河渠书》。二是《安澜志》也有其发明创造处,并非全盘抄袭。孟氏言:“平心而论,履泰若将赵、戴原辑之部分,悉用赵、戴原名,而自为移改删并,与戊子以后四十年之直隶治水故牍,赓续成书,则其《畿辅安澜志》,亦自为切实有用之名作。惟其掩取见长,博得一官,转为士论所哗,此取巧之失计也。”⑦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即便如此,孟氏认为《安澜志》也有其发明创造处。首先,内容有续增,“其于修治之工程,官司之易置,桥道提防之兴革,皆至嘉庆十二年为止”,⑧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这是《河渠书》没有的;其次,体例也并非如段玉裁所斥移易目次,而是“自有凡例,冠全书之首”,⑨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有其独特之处。至于王氏通过周元理得书,孟氏认为,“履泰之书,续至嘉庆十二年,亦非恃元理任期中辑得案牍,其为留心搜访而成者可知。其于当代修防之实事实效,详哉言之”,继而得出“世因段、戴之故,鄙薄王履泰,非笃论也”⑩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7页,第592页,第587页,第591页,第591页,第599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0页,第593页。的结论。

概言之,孟氏对此案用力颇勤,亦不乏碻论。如其指出《河渠书》乃官修志书,著作权当属总督方观承,这对于解决公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是很有裨益的。但孟氏虽认识到这一点,却仍然批评戴本攘赵本之美,不免失于意气。此外,孟氏并未见过赵本、戴本《河渠书》,仅凭段玉裁的记载以及《安澜志》来“断案”,甚至认为《安澜志》当视作《河渠书》原本,未免有些“证据不足”。实际上,笔者将存世的戴本《河渠书》稿与《安澜志》比对看,《安澜志》颠倒、讹脱、错谬、割裂之处甚多,限于篇幅,只能另文论述了。

(三)缪荃孙

光绪十年(1884),曲阜孔氏所藏《河渠书》出,流落厂肆,被缪荃孙购得,“藏之箧中二十年”。[11]缪荃孙:《戴氏直隶河渠书跋》,《缪荃孙全集·诗文1》,南京: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385页,第385页。缪氏参与此案,所做工作有二:第一,校定、整理书稿。据《缪荃孙日记》载,缪氏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开始校《河渠书》,一直持续至次年四月。校书过程中,缪氏据《安澜志》做了一些补足工作,“此书荃孙就手稿诠次补足,缺卷取诸《畿辅安澜志》”,[12]缪荃孙:《艺风堂藏书记》,《缪荃孙全集·目录1》,第47页。校毕又“撰戴氏《直隶河渠书》跋”“编《直隶河渠书目》并跋”。[13]缪荃孙:《艺风老人日记》,《缪荃孙全集·日记2》,第392-393页。校书之前,友人蒯光典“坚嘱录副”,[14]缪荃孙:《戴氏直隶河渠书跋》,《缪荃孙全集·诗文1》,南京:凤凰出版社,2013年,第385页,第385页。校书工作是在副本上进行的。如今,戴氏《河渠书》原本藏台湾“国家”图书馆,缪氏所校定的副本存佚与否,不得而知。①笔者按:据胡适记载,张政烺先生言:“缪抄清本归吴兴刘氏嘉业堂。廿六年四月曾见之,今日当在中央图书馆或浙江大学。”(《胡适全集》第15卷,第438页)。但今日台湾“国家”图书馆所藏标明“戴氏手删底稿本”,从内容看,残缺、删改处均在,并非缪氏清本。

第二,论述《河渠书》与《安澜志》的关系。缪氏研究《河渠书》案,依据的是段玉裁的记载,他也完全赞同段氏《安澜志》攘窃《河渠书》的观点。因此,缪氏才用《安澜志》补足《河渠书》所缺卷次。缪荃孙将两书详细比对过,得出“删去夹注及颠倒处极多,而未敢臆补”②缪荃孙:《戴氏直隶河渠书跋》,《缪荃孙全集·诗文1》,第386页。的结论,较之于魏、张、孟、王等人未见两书或只见一书,其观点更具说服力。

(四)梁启超

梁启超是从学术史整理与戴震事迹整理的目的出发关注此案。其在叙述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成绩时言:“河防水利,自昔为国之大政,言地理学者夙措意焉。……戴东原亦有《直隶河渠书》百十一卷,盖赵东潜所草创,而东原为之增订。后为无赖子所盗,易名《畿辅安澜志》,刻于聚珍板云。”③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6页。以戴震、赵一清为清代地理名家,且《河渠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将其凸显。又如梁氏撰《戴东原先生传》言:“先生又尝应直隶总督方观承聘,修《直隶河渠书》百十一卷,未成而方卒,稿藏后任总督周元理家。嘉庆间,为王履泰所窃,删其半,益以乾隆己丑以后事实,易名《畿辅安澜志》。后先生嗣子携原稿入都欲为辨正,不果云。”④梁启超:《戴东原先生传》,《饮冰室文集》之四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7页,第47页。将参与编纂《河渠书》看做戴震的重要学术活动而加以记载。

当然,梁氏对于此案的观点也有明显的倾向性。与缪荃孙相同,他参与此案,主要是通过段氏的记载,如《戴东原先生传》言“启超……又案:《直隶河渠书》稿晚出,故初堂、述庵、竹汀、次仲诸状誌皆未言及,惟段谱记其大略。此书亦与东潜有关。段氏复有与方葆岩两书及《赵戴直隶河渠书辨》,记始末颇详,具见《东原著述考》中。”⑤梁启超:《戴东原先生传》,《饮冰室文集》之四十,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7页,第47页。复在《戴东原著述纂校书目考》中,据段氏《戴东原先生年谱》概述此案,言明“此书为先生一大著述,被驵侩冒窃涂改,深可痛惜……方恪敏此书先聘赵东潜(一清),后聘先生。故此书为赵著戴著,复滋疑议。”⑥梁启超:《戴东原著述纂校书目考》,《饮冰室文集》之四十,第90-91页。并在文末全文附录段玉裁《赵戴直隶河渠书辩》。因此,其结论也与段玉裁并无二致:第一,《河渠书》是赵一清草创、戴震删定的;第二,《安澜志》抄袭了《河渠书》。

(五)胡适

胡适对此案用功甚勤,其观点集中于《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与《记中央图书馆藏得<直隶河渠书>稿本二十六册》两文中。概言之,其所做工作主要有:

第一,理清《河渠书》的编纂过程与公案缘起。对于《河渠书》的编纂过程,之前的参与者并未详细涉及,只言明赵草创于前、戴删定于后。而胡适对此做了大量考订,理清了《河渠书》由方观承提出、金文淳主持、文淳请赵一清董其事、一清去世方观承又聘戴震的次序。而对于此书著作权,胡适言明:“赵一清与戴震各把这一部很有实用的书稿抄了一个副本,带回家去……毫没有争取著作权的问题。因为照当时的风俗习惯,他们都是受聘替方观承编书的学者,编成的书当然是要出方公的名字的。”⑦胡适:《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胡适全集》第15卷,第440页,第441页。而戴氏遗书中有《河渠书》钞本,是“被人误认作他的著作”,⑧胡适:《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胡适全集》第15卷,第440页,第441页。与戴震无关。

第二,通过《安澜志》的内容,判断《安澜志》并未攘窃《河渠书》。胡适研究《安澜志》,“发现了前人不曾注意的两点”:一是“《安澜志》里有些见解是和赵一清、戴震都根本不同的”,如赵、戴均主张《水经注·漳水》中的“陈水”当作“涷水”,而《安澜志》坚持旧本作“陈水”。二是“《安澜志》和方观承的《直隶河渠书》也不相同”。袁枚撰《太子太保直隶总督方恪敏公观承神道碑,言方氏“纂《河渠考》若干卷,辨明《水经注》滏水之非缺,《汉书注》洫水之非增”,①钱仪吉:《碑传集》卷七十二,《清代碑传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71页。段玉裁又记《河渠书》中有赵一清《卢奴水考》,而胡适并未在《安澜志》中发现这三项内容,因此他断言“方观承的《河渠书》稿确是同王履泰的《安澜志》没有关系”。②胡适:《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胡适全集》第15卷,第460页。

第三,整理研究戴本《河渠书》稿。胡适撰《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是在1948年8月,而见到《河渠书》稿是在9月。胡适详细整理了二十六册书稿,通过字迹判断各卷是赵氏定本、戴氏定本还是原底本,最终认为段氏、缪氏等所言《河渠书》由戴震改定的说法并不准确:“我看止有前面四册二十六卷可以断定是戴氏最后改定本的清钞本。其余各卷之中,有些是赵一清改定本,其上有戴震修改的痕迹,也有别人修改的痕迹。还有一些是更早期的底本。”③胡适:《记中央图书馆藏得<直隶河渠书>稿本二十六册》,《胡适全集》第16卷,第38页,第48页,第49页。他对《河渠书》的卷数做了考订,认为段玉裁所记一百零二卷、缪氏订为百卷的说法不确,现存当为九十二卷,而由于现存本残缺,赵一清本在一百三十卷左右当属可信。此外,通过研究原稿,胡适更加坚定此书的“著作人与编纂人是那位在直隶省内办了几十年河工的方观承自己”,因为书稿中的“原料与底本都出于方观承,有些地方还明白表示方观承自己的口气”,④胡适:《记中央图书馆藏得<直隶河渠书>稿本二十六册》,《胡适全集》第16卷,第38页,第48页,第49页。如许多按语中出现“臣观承”的字样,这对于弄清《河渠书》的著作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胡适的观点也有值得商榷处。如其认为《安澜志》并未攘窃《河渠书》的论据便不足以令人信服。编纂《河渠书》时,赵戴二人校勘《水经注》的成果并未正式问世,二人是否会将校勘成果用于一部官修志书中,令人怀疑。《安澜志》仅五十六卷,规模远逊《河渠书》,胡适用《河渠书》中有而《安澜志》中无的三项内容为依据,亦难以成立。且其得出这一观点时尚未见到《河渠书》,见到《河渠书》后又“很惋惜我不曾有时间用这些稿本来比勘嘉庆年间出现的王履泰的《畿辅安澜志》”,⑤胡适:《记中央图书馆藏得<直隶河渠书>稿本二十六册》,《胡适全集》第16卷,第38页,第48页,第49页。因此,他的观点也并非定论。

三、《直隶河渠书》案与《水经注》案之关系

在梳理了清代民国学者关于《河渠书》案的主要观点后,我们不难发现,两案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发起者与核心问题相同。《水经注》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戴震校勘殿本《水经注》与赵一清《水经注释》的关系问题。赵氏《水经注释》较殿本早二十年,但正式刊行却晚十二年。《水经注释》刊行后,“首先发难这场论战的,却是戴震的学生、著名的训诂学家段玉裁,他看到赵书与戴书如此雷同,不认为戴书袭赵,却认为赵书袭戴”。⑥陈桥驿:《<水经注>戴、赵相袭案概述》,《水经注研究二集》,第50页。而《河渠书》案虽由戴中孚携稿入京申辩开端,但也正是因为段玉裁的参与,才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因此,段玉裁是此案的实际发起者,而是否“盗人之书”则是两案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二,主要参与者相同。《水经注》案是嘉庆以来的一个重要学术话题,参与者甚多。而前文所举《河渠书》案的参与者——魏源、张穆、王国维、孟森、梁启超、胡适等,也都是《水经注》案的重要参与者,这使得两案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

第三,正是因为有相同的参与者,使得两案出现“互为论据”的现象。一是将《水经注》案作为判断《河渠书》案的论据。如孟森论《河渠书》案言:“戴又于生前窃赵著《水经注释》得官,其无赖尤甚于王,特时未发觉,世尚以戴为学问最高之人,并地理之学而信之。”⑦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86页。“东原之窃赵氏《水经注释》,则无从代办,推其用意,乃与王履泰同。履泰为一官,东原为一第耳。”①孟森:《畿辅安澜志与赵戴两书公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592页。显然,孟氏是将自己关于《水经注》案的观点直接用于《河渠书》案,成为判断《河渠书》案的论据。二是将《河渠书》案作为判断《水经注》案的论据。前文已述,魏源、张穆等皆将戴震掩没赵一清《河渠书》草创之功视为戴氏“盗据”他人之书的证据,以此来佐证戴校《水经注》攘窃赵本;王国维则怀疑戴震是在参与编纂《河渠书》期间见到赵校《水经注》的成果,三者都是以《河渠书》案为论据来论证《水经注》案。

反过来,胡适亦通过《河渠书》案指出赵戴二人所校《水经注》之不同,来论证戴未袭赵。如其引用《水经注·易水》中关于“濡水”的记载,以此说明赵、戴校本的不同。赵本将《水经注》所引“濡水入深深渠”看做许慎《说文》的原文,而以今本《说文》“濡水东入漆涑”为误;戴本则既不同意今本《说文》的“入漆涑”,也不同意《水经注》的“入深深渠”,而是将其改为“濡水入涞”,胡适因此得出“赵戴两家的《水经注》有许多很不相同之点,而《易水》一篇更多两家不同之点”②胡适:《试判断<直隶河渠书>与<畿辅安澜志>的案子》,《胡适全集》第15卷,第453-458页。的结论。我们知道,《水经注》案的核心问题是戴校《水经注》是否抄袭赵校本,持抄袭论者的论据在于两书的相似性,胡适通过论述《河渠书》案而指出赵、戴所校《水经注》之不同,实际上是为了佐证自己戴未袭赵的观点。

当然,《河渠书》案并不仅仅是《水经注》案的“附庸”,此案本身也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首先,与《水经注》案一样,参与此案的学者多将精力放在论战上,而缺少对《河渠书》这部重要水利文献内容的关注。严格来说,方观承主持修纂的《河渠书》应为清代第一部直隶水利志书,在它之前的陈仪《直隶河渠志》,虽名为“志”,但其体例过简,规模仅一卷,原是作为《畿辅通志·河渠》部分而编纂的,并不具备单独成志的条件;而《河渠书》虽然未能定稿,但已具备志书的基本体例,其规模更达百卷,是一部详细记载乾隆中期以前直隶地区水利状况的重要文献,理应得到学界的重视,其编纂过程、稿本存佚与流传等也值得继续研究。其次,与《水经注》案的聚讼纷纭、难成定谳不同,《河渠书》案引发的争论,多出于误解与意气,如段玉裁为戴震争取著作权、孟森等人抨击戴氏掩没赵氏草创之功,只要明确此书的官书性质,这一争论便无的放矢;而对于此案的核心问题——《安澜志》是否攘窃《河渠书》,可以通过详细的比勘得出结论,抄袭、割裂、颠倒、篡改处一望便知,王氏新增内容亦清晰可见。因此,此案值得做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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