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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视野下我国暂缓判决制度构建的再审视

2020-12-13□陈岚,李莎

理论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陈 岚,李 莎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所谓暂缓判决,是指法官对某些犯罪的少年被告人在适用刑法上处于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先判定少年被告人有罪,但暂不作出刑罚决定,确定一个考验期,然后视其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好坏,再作出刑罚判决与否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决定的一种审判方法[1](p109)。暂缓判决制度由西方国家发展而来,起源于19 世纪末英国的宣告犹豫和保护观察相结合的制度,其后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对德国、意大利、法国、瑞士等国家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暂缓判决是灵活性很强的一项制度,各国已有的判决体现出了其形式多样的特点,决定作出机关可以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其所犯罪行的情况,为其量身定制暂缓判决的附加义务,从而有针对性地矫正犯罪人的行为。这种对症下药的方法,能够有效地实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而经过特殊“药方”矫正的犯罪人,能够更顺利地重返社会并且较之以往再犯的可能性更低。暂缓判决作为审判环节的非犯罪化手段,与侦查环节的微罪制度、起诉环节的起诉犹豫制度以及刑事和解制度等共同组成了非犯罪化刑事制度体系,所以说,暂缓判决制度的发展,是世界刑事政策非犯罪化趋势下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非犯罪化的刑事诉讼立法,就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时代背景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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