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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俐侎人家庭社会性别关系异化及其重构策略

2020-12-13石林红郑妍鲁云

大理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石林红,郑妍,鲁云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云南临沧677099)

毛泽东的《矛盾论》开篇之句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法则。”本研究在彝族俐侎人聚居的5个乡镇中选择15个自然村为调查对象,走访75户家庭,从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彝族俐侎人家庭的社会性别关系,发现彝族俐侎人家庭中的性别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研究和承认差异并不等于漠视平等,重构彝族俐侎人家庭的社会性别关系是有效促进性别公平的尝试之举。

一、彝族俐侎人传统的家庭社会性别关系

(一)“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

男女两性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女性主要完成生育和抚养幼童的工作,而男性主要完成重体力活,这种劳动分工基于男女两性的生理性别,本不应有亲疏之分,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中,看似简单的劳动分工已然为两性的角色发展和角色地位做足铺垫。男孩和女孩从小就朝着社会的既定期待发展,以便最终能成为社会所认可的男人和女人,久而久之,劳动分工上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并以约定俗成的传统代代相传。

通过调查可知,彝族俐侎人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分工模式与经济获得能力无关,却与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有关。彝族俐侎人生活所在地的经济模式以小农经济为主,俐侎男子主要从事粮食生产劳作的工作,以重体力活为主,例如种植水稻、打猎、砍柴等,所获取资源主要满足家庭生存需求,并不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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