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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研究

2020-11-26

新商务周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

作为发展中国家,诉讼时效在我国的起步时间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还存在差距。我国的法系属于大陆法系,部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普法教育开展几十年来,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尽管有所提高,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熟知程度较低,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义务教育开展才有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国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多。另外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与经济、政治联系在一起的,而法律制度的建设又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诉讼时效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才设立的,这与我国的国情相符合,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其为法律的健全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1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就是指被侵害民事权利的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期限届满之后,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诉讼时效在我国按照时间和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时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不同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学界对于诉讼时效的概念定义存在有差别,但也只是一些细微的区别。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鼓励权利人在一定时间段内行使自己权利的要求。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该制度,诉讼时效问题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时效之所以占据着重要位置,主要是因为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人们用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身的权利,也能更好地促进法律关系的完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另外,诉讼时效的施行能够减少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度,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法律的约束作用。还能够促使不履行权利义务的人,主动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整体上来说,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现实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以防法院在判决时因为证据的缺失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提高法律应用的效率。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民事关系的调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诉讼时效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的法制化建设中正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2 诉讼时效的适用

2.1 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请求权做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关系,债权人无法独自实现债权,只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存在不会因为超过时间的限制而消灭。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来,实际的权利应用与诉讼时效制度之间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别。请求权只有符合相应的操作要求,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调整范围。

2.2 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此三项请求权,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其本质上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因为这些请求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之间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而发生的,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会导致权利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这种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另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请求权、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请求权,都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2.3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对于请求权来说,还有一些民事权利为与请求权相比存在着诸多差别,调整范围也与请求权有所不同。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申请。

3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对诉讼时效已经做出了相关的说明,并且根据不同民事案件类型对诉讼时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限定了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向纵深处发展,诉讼时效制度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范只是限定了大致的框架,并没有对适用范围做出更加详细的说明。现行的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规定的内容简单,在法律实践中仍出现诸多问题。诸如有时会出现民商合一的现状,显然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有较大的差异,诉讼时效如若相同则必然会有差错,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3年的时间一般够用,但是在大型商事活动中,3年的诉讼时效就显得不足,因此,是否针对特定情况,给予诉讼时效一定的弹性,就是现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

4 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方向

随着民法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民法已经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合法性,民法对权利的保护时限就要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既不能因为时间过长,因取证难等问题导致权利人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也不能时间过短,造成权利人因错过时间而造成权利人的权利难以维护。因此,读与诉讼时效的完善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4.1 在原有硬性规定的诉讼时效基础上,可以设置弹性时效的规定,如可以根据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时长,扩大诉讼时效的适用度。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调整和修订,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2 可以将一般民事活动的诉讼时效、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商事活动的诉讼时效分开,分门别类、单独规定,这样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

4.3 可以考虑加入对弱势群体的单独规定,给予弱势群体特别保护,可以参照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5 结语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各个法律都在不断的完善,民法做为一个基本大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人数众多,也促使着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根据现有的国情,对民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以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诉讼时效制度也根据现有的需求在进行着调整,但因为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涉及内容众多、诉讼时效制度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推进诉讼时效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综合我国现有的国情、民情以及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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