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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

2017-05-20张鹏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区别民法法官

张鹏飞

摘 要: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我国民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同时也有许多的差异,在整个民法制度中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为整个国家的民法制度提供着不可小觑的促进作用,本文将分别从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的基本理論入手,再整合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出浅要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民法原则;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关系

在整个民法制度中,民法原则作为民法规则的根本和基础所在,民法原则不仅可以补充民法规则的不足之处,也可以当作在法律案件中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换句话说,民法规则是由民法原则“而生”,民法原则就是整个民法制度中的最基本单位和最根本原则,当民法规则在法律案件中不能够得以说明和应用时,便可使用相应的民法原则来补充和阐述,两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在民法中都有着十分关键的地位,所以要深刻的理解和明确两者的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区别

1.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内容定义上的区别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内容定义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民法原则是适用于整个民法制度中的各个领域,相当于在民法制度中适用的范围更加地广泛一些,而民法规则是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法律案件中,并在其中可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可以说,民法规则相对与民法原则来说,更加的直接和精确,可以直接作用到一定的法律案件中,在定义内容上来讲,民法原则比民法规则相对模糊,没有民法规则的明确性和直接利用性。这是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定义内容上最基本的区别。

2.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性能上的区别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就强制性能来讲,民法规则相对与民法原则强制性更加的直接,是一种法律的直接体现,能够被法律案件的裁定直接作用。民法规则作为法律案件中法官裁定的基础和依据,任何人都不可以有丝毫的偏差和更改,相当于一种“铁”的制度,制度就是制度,没有理由没有任何情感情绪,作为法律的权威,“铁”一样的存在着,不论职位高低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平等,法官也不可超出自身工作范围去有丝毫的更改。而民法原则就相对的模糊,没有“铁律”一般的存在,使用界限又模糊不够确切,故而对法官的界限规定也没有那么强烈,在法律案件中,法官便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根据法官自身积累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一定的道德素养作出一定合理的判断和裁定。

3.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相比,民法原则应用更加的广泛,也相对与民法规则更加的独立自由,但同时较民法规则也更加的抽象和模糊,在整个民法制度中属于一种比较通用的原则,对民法制度有着一定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作用,在民法制度中作为一种理论依据和基础存在着。民法原则相当于一把枪的子弹,直接对准所要瞄准的目标,而民法规则相当于研制子弹背后的材料,有了民法原则的一定存在,才有了直接对准目标的“子弹”。所以在适用范围上民法规则就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使用界限清晰明确,不受任何的约束。

二、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联系

1.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民法制度中作用的联系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民事立法当中都担任着一定的角色也都具有着一定的地位和作用,在其中都起着关键性的贯穿作用,在整个民法制度中都给予着一定的指导作用,在整个民法制度中都不可被忽视,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法律案件中需要共同被应用和利用,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在法律案件中没有直接可被利用的民法规则时,可以利用民法原则去补充,也可以在一定法律理论和道德理论下利用民法原则去延伸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2.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民法制度中本质的联系

民法制度中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本质上都诠释着民法制度的“灵魂”,阐释着民法制度的“真谛”,民法制度是人类一种至上的精神体现,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在道德上有着一定的引领作用,是引领道德约束的方向,也能释放一定程度上人性的自由。而在整个民法制度中,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从根本上,并不是为了约束人性的意愿和自由,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警示和提醒人性,要在自行下进行“自律”原则,让人们在“自律”下遵守道德的范围,积极地教育人们道德行驶的正确方向,这才是民法制度的“真谛”所在。

3.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在民法执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都没有切实的文字记录规定,是由法官根据情况做出使用,这样在执行的过程中就有着一定的不稳定性,无法做到真正的明文规定去明确的使用。这也属于民事立法中需要改善的一个缺点,也属于民法制度中的一个漏洞,而一切的裁定基本上由法官决定,这是增加了法官的使用自由但同时也给法官增强了裁定难度,所以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民法案件裁定中的不稳定性有待改善和明确,才能够使整个民法制度更加的有力度、更加的全面。

三、结束语

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在整个民法制度中都有着不可代替的位置和作用,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适用范围、内容定义、性能强度等差异的同时,又有着在民法制度中本质和作用的共性以及在民法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不稳定的特性,而在民法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是需要引起我国法律的重视,需要去逐渐完善和补充,使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更加规范严谨,以及明确到每一个小部分上,从而使民法制度更加全面完整。

参考文献:

[1]赵芸颖.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四川水泥,2015,09:32.

[2]董学立.方法整合与本体确立——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初步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7,04:50-63.

[3]王涌.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J].金陵法律评论,2001,01:13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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