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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2020-11-25郑鸿燕

时代人物 2020年20期
关键词:检察长制度

郑鸿燕

摘要: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制度规定不明确,法检两家认识不统一,导致该制度实施效果欠佳。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机制,确定职权,明确具体执行方式,确保该制度有序运行,体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检察长;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制度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发挥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2010年“两高”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列席人员、范围、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定,但实际上执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是立法的完善及保障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

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倾向于对案件办理、支持公诉等情况及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同时就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与审判委员会成员沟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观点,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进而充分考虑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观点的合法性、合理性,但该种做法可能导致检察机关自身定位不准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仅以公诉职能对个案进行审判监督,还是以法律监督职能对审判委员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诉讼监督不明晰。因此,法律规定的缺失加之检察机关本身具有的多种职能,导致检察长在列席审判委员会时缺乏程序上的“正义”性。

同时,在运行程序上,因没有确定规范,在议事规则和参与人员等方面各地法检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地方检察长列席了审委会的评议环节,有的则坚持检察长回避评议阶段;有的地方仅允许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而有的地方则允许检察机关办案部门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一并列席,并在审委会上发表意见,甚至存在与承办法官在审委会“辩论”的情况。因此,程序失范造成该制度运行不统一,在执行上受到诟病[1]。

另外,在启动程序上,目前法律仅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而不是应当列席,该规定对于检察院和法院都具有选择性,不具有强制性,以致于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行使权利一般要事先与人民法院协商、沟通,检察长是否列席审判委员会要由法院来决定,由被监督者决定是否接受监督,意味着监督可能落空,在此种情况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极易流于形式。

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点建议

赋予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刚性职权。目前只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职责没有具体规定。建议修改立法,如明确规定检察长有权并应当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对审委会议事程序和案件实体裁判进行监督,对审委会议事程序中违法情形依据法律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享有发言权,可代表人民检察院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案件的研究决定,没有表决权。这样,既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審判监督职权,又体现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扩大列席审判委员会人员范围。《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未规定其他人员可以列席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一同列席更为适宜的情况,这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予以确认[2]。建议对可以随同列席人员类型、人数及参与形式等作出相应规定,以便灵活处理。

细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式。按照《意见》的规定,列席范围主要包括:1.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案件;2.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4.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仅上述四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列席的案件较少,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议题范围规定不明确,使得此情形下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的范围由法院掌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范围比较狭窄。建议进一步细化参与列席范围,如可增设:1.对认定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有分歧、疑难的各类案件;2.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审判委员会或检察长认为有需要列席的其他重大案件和事项。

明确法院通知列席的方式。《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适当方式”规定较为原则,对法院何时通知检察院、如何通知等难以把握。建议对通知方式、通知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如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决定对案件或议题进行审议,按规定检察长应当列席的,人民法院应提前三日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告知检察长列席的审委会时间、地点、议题等,便于检察长做好列席准备工作。同时规定检察长认为需要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应在开庭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且于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注释

[1]刘雅男.法院外部人员参加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程序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0(13)

[2]项谷,姜伟.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新视域[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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